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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侨务法令汇编 该会 福建省侨务法令汇编

福建省侨务法令汇编.pdf电子版

作者:福建省侨务促进委员会编辑
年份:民国30[1941]
版本:该会
页数:46 页
文件大小:1.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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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目录

一 福建省侨务促进委员会组织规程

二 福建省侨务促进委员会办事细则

三 福建省侨务促进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 福建省侨务促进委员会管理庶务细则

五 福建省侨资事业登记暂行规则

六 福建省平常时期华侨出入国须知

(附出国证明书华侨领取出国证明书申请书填发出国证明书月报表华侨入国登记证填发入国登记证月报表式样各一种)

七 福建省战时限制人民出口暂行办法

(附出口证及出口申请书式样各一种)

八 非常时期福建省查验入口旅客暂行办法

(附入口旅客证明书式样)

九 福建省政府优待华侨回国服务暂行办法

十 福建省政府侨务顾问承办事务概要

十一 归国侨胞请办事件必须检附身份证件令

十二 嗣后发给华侨出国之证明书及结婚证书等务饬承办人员于加盖印信时切实注意办理令

十三 归国华侨所带物件应简捷检查应予便利代电

十四 军管区司令部奉军政部代电解释因特殊原因逾两年未出国侨民可否准其领证疑义令

十五 十六岁至五十岁之壮丁如适合免缓役条例而具有完备证件者可否准其出国

十六 华侨回国居留期间已逾二年者如系独子夺可否准其出洋

十七 归国侨民未经侨务局登记其居留期间如何计算又华侨在申请出国期间尚未发给出国证以前而逾二年者可否仍准给证

十八 未达或已逾壮丁年龄之男子可否发给出国证明书又女子出国有无限制

十九 何以年满十六岁至五十岁人民应限制其出洋

二十 侨民函召其弟或叔召其侄子召其父翁召其媳出国学商若不准其出国事实上生计发生困难者可否姑予发给证明书

廿一 出国证明书是否限于侨民携带工函召其妻及亲生子女之用如叔召其侄儿召其弟等出国可否发给

廿二 新客在限制出洋年龄内未经呈准发给出国证明书私行出国及到达目的地后始请驻在地领事馆来函请予证明应如何处理

廿三 请领出国护照赴美属菲律滨等地应否另给赴美证明书又华侨眷属未奉函召出国寻父或夫是否准予发给护照及证明书

廿四 华侨眷属出国请领证明书应否同时请领护照

廿五 华侨请领出国证照既具申请书又有当地保甲长证明手续已属完备可否免夫当地商保

廿六 华侨申请事件如检附身份证件不无妨碍族行自由等有无变通办法

附录一

一 出国证照之类别及经发机关

二 出国证照之性质及其用途

三 请领出国证照各项手续

四 华侨入国时应有之准备

五 对华侨请领证照应予指导事项

附录二

一 紧急时期护侨指导纲要

二 回国侨民事业辅导委员会组织规程

三 非常时期华侨投资国内经济事业资助办法

四 侨务委员会指导侨生回国升学规程

五 侨务委员会回国升学侨生临时接待所暂行办法

六 修正华侨子弟回国就学办法

七 护照条例

(附外交部国二十九字第二二七八八号咨国省府要点及请领护照保证书格式)

八 抗战时期华侨归国省亲或修建宅墓如能证明共经已旅外三年以上者准共出国重理旧业免受禁止壮丁出洋之限制通告

九 战时人民出国其为旧客者照侨务委员会二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洪移字第一九五五号通告所定三项办法办理其为新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