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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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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民法总则论。除绪论概述法律、民法及民法上权利义务外,分3编,讲述私权的主客体和私权的得丧与变更。注重理论阐述,并征引各国法例进行比较
目录
致读者
绪论
第一章 法律
第一节 法律之本质
主权者命令说
国民精神表现说
法官发现说
鄙见
第二节 法律之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公法与私法
普通法与特别法
主法与助法
强行法与任意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固有法与继受法
第三节 法律之本位
义务本位
权利本位
社会本位
第四节 法系
印度法系
回回法系
犹太法系
中国法系
罗马法系
英国法系
第二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之性质
附民法在法律上之地位表
第二节 民法之渊源
一 直接渊源
成文法
二 间接渊源
宗教
习惯
道德
条理
判例
学说
外国法
国际法
条约
第三节 民法之内容与编制
一 内容
物权法
债权法
亲属法
继承法
民法总则
二 编制
罗马式或法律阶梯式编制法
德意志式或法律会典式编制法
第四节 民法之效力
关于时之效力
关于地之效力
关于人之效力
关于事之效力
第五节 民法之解释
一 总说
解释之重要
解释可补立法之不足
二 解释之种类
公解释
私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学说解释
三 解释之方法
文字解释
论理解释
四 解释之派别
论理法学派
自由法学派
(附说)
推定
第三人
成立与发生效力
对抗
善意与恶意
第六节 中国民法
附世界各国民法成立年代表
第三章 民法上之权利义务
第一节 民法上之权利
第一项 私权之本质
权利为法律之创造物
权利否认说
公权与私权
「准死」
第二项 私权之行使
私权行使之行为与行使者
私权之不行使
私权之滥用
第三项 私权之保护
私力救济
自卫及自动
第四项 私权之分类
第一 依权利之主体而分类
身分权
专属权
第二 依权利之客体而分类
绝对权
相对权
第三 依权利之目的而分类
财产权(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
得有权
亲属权
人格权
继承权
社员权
第四 依权利之作用而分类
支配权
请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第五 依权利之相互关系而分类
原权与救济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
第二节 民法上之义务
义务之性质
义务与权利
孤立义务
对立义务
本论
第一编 私权之主体
第一章 总论
私权与其主体
权利主体之能力
权利主体之种类
奴隶
权利能力
第二章 人--自然人
第一节 权利能力
第一项 权利能力之发生
出生
胎儿与权利能力
第二项 权利能力之消灭
死亡
人格大减等
准死
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第三项 生死证明
后死之推定
同死之推定
无推定主义
第二节 外国人之权利能力
无权利主义
相互主义
平等主义
第三节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外国人之行为能力
关于行为能力之立法例
第一项 有行为能力
成年期
识别力
第二项 无行为能力
划一主义
伸缩主义
阶段主义
未满七岁这未成年人
禁治产人
禁治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