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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国立编译馆 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pdf电子版

作者:李宜琛着
年份:民国三十六年[1947]
版本:国立编译馆
页数:461 页
文件大小:12.9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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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除绪论外,论述权利与义务的本质,权利的主、客体,权利的得丧、变更及其保护与行使、注释及中外法例之比较。对国民政府1929年10月10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编进行系统研究。该法的立法原则有19条,其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或虽有习惯而法官认为不良者依法理;该法规定20岁为成年人,未满7岁者无行为能力,7-12岁为有限制行为能力人。附「事项索引」、「民法总则参考书举要」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民法之意义

第二章 民法之形式

第三章 民法之编制

第四章 民法法规之种类

第五章 民法之解释适用

第六章 民法之适用范围

第七章 民法理论之变革

第八章 民法之研究方法

本论

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权利之本质

第二节 私权之分类

第三节 义务之本质

第四节 义务之分类

第二章 权利主体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一款 权利能力

第一项 权利能力之发生

第二项 权利能力之消灭

第三项 外国人之权利能力

第二款 行为能力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未成年人

第三项 禁治产人

第三款 住所

第四款 死亡宣告

第三节 法人

第一款 法人概说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法人之种类

第三项 法人之设立

第四项 法人之能力

第五项 法人之机关

第六项 法人之住所

第七项 法人之登记

第八项 法人之消灭

第九项 法人之监督

第二款 社团法人

第一项 社团法人之设立

第二项 社员

第三项 社员总会

第四项 社团法人之解散

第三款 财团法人

第一项 财团法人之设立

第二项 财团法人之监督

第四款 外国法人

第三章 权利客体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物之观念

第三节 物之分类

第四节 动产 不动产

第五节 主物 从物

第六节 原物 孳息

第七节 财产

第四章 权利之得丧变更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法律行为

第一款 法律行为之本质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分类

第三款 法律行为之标的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标的之确定

第三项 标的之可能

第四项 标的之适法

第五项 标的之正当

第四款 法律行为能力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无行为能力人

第三项 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五款 意思表示

第一项 意思表示之成立

第二项 意思表示之效力发生时期

第三项 意思表示之欠缺

第四项 意思表示之瑕疵

第六款 法律行为之附款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条件

第三项 期限

第七款 法律行为之代理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代理之要件

第三项 代理权

第四项 自己代理及双方代理

第五项 代理权之消灭

第六项 表见代理

第七项 无权代理

第八款 法律行为之效果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无效之法律行为

第三项 得撤销之法律行为

第四项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第四节 消灭时效

第一款 总说

第二款 消灭时效之观念

第三款 消灭时效之效力

第四款 消灭时效之中断

第五款 消灭时效之停止

第六款 时效期间

第五章 权利之行使及保护

第一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