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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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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包括《德国兵役法》(1867年11月9日普鲁士王威廉第一及首相俾斯麦颁布)及《德国征兵令(即兵役法实施条例)》(1888年11月22日颁布,1904年4月修改)
目录
第一部 补充制度
第一篇 补充制度之组织
第一条 补充区
第二条 补充机关
第三条 补充事务
第二篇 兵役义务及其编成
第四条 后役义务
第五条 兵役义务之组织
第六条 常备军中之服役义务
第七条 陆军中之现役的服役时期
第八条 一年志愿兵之现役的服役时期
第九条 小学教员及候补小学教员之现役的服役时期
第十条 会充军事学校生徒之现役的服役义务
第十一条 预备义务
第十二条 后备役义务
第十三条 补充预备役义务
第十四条 在常备海军中之服役义务
第十五条 海军现役义务
第十六条 海军预备役义务
第十七条 海军后备役义务
第十八条 海军补充预备役义务
第十九条 战时之服役义务
第二十条 国民军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国籍取得及丧失后之兵役义务外国国民
第三篇 军事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军事义务之意义
第二十三条 航业居民及半航业居民之军事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于军事义务开始前之志愿入伍
第二十五条 报到义务
第二十六条 应征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军事义务对于移民之影响
第四篇 对于军事义务者之裁决之原则
第二十八条 补充机关之裁决之大纲
第二十九条 临时裁决
第三十条 因暂时除名之展缓征集
第三十一条 因暂时不合格之展缓佂集
第三十二条 为顾虑私人关系之展缓征集
第三十三条 请愿书之判断
第三十四条 额满见遗之展缓征集
第三十五条 展缓征集这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最终裁决
第三十七条 除名
第三十八条 淘汰
第三十九条 编入第一次召集之国民军
第四十条 编入补充预备军
第四十一条 编入海军补充预备军
第四十二条 对于在国外之军事义务者之最终裁决
第四十三条 征集入常备陆军或海军
第五篇 名簿之调制
第四十四条 关于壮丁名簿之大纲
第四十五条 关于壮丁名簿之一般
第四十六条 壮丁名簿之调制
第四十七条 索引式名簿
第四十八条 待决名簿
第四十九条 基本名簿之修正
第五十条 尽先裁决名簿
第六篇 补充之分配
第五十一条 补充需要之测定
第五十二条 补充分配 大纲
第五十三条 内阁之补充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 军团之补充分配表
第五十五条 旅之补充分配表
第七篇 检查事务
第五十六条 准备事务之大纲
第五十七条 基本名簿之编成
第五十八条 准备说明书
第五十九条 检查旅行之准备
第六十条 检查旅行
第六十一条 检查人员
第六十二条 令诸军事义务者等来受检查之命令
第八篇 检查事务
第六十三条 检查
第六十四条 补充委员会之办事细则
第六十五条 补充委员会之裁决
第六十六条 排列次序及抽签
第六十七条 抽签证书
第六十八条 检查事务之完成
第九篇 征集事务
第六十九条 征集旅行
第七十条 征集人员
第七十一条 高级补充委员会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