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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
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pdf电子版
作者:吴经熊编辑
年份:民国二十四年[1935]
版本:会文堂新记书局
总册数:2 册
总页数:1700 页
文件大小:58.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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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册
¥3.00
目录
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二十年六月一日公布同日施行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三章 训政纲领
第四章 国民生计
第五章 国民教育
第六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第七章 政府之组织
第一节 中央制度
第二节 地方制度
第八章 附则
民法
民法第一编总则 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同年十月十日施行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一款 通则
第二款 社团
第三款 财团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行为能力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第五节 代理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第六章 消灭时效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补遗 一之一四
民法总则施行法 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公布同年十月十日施行
补遗 一之四
民法第二编债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布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第一章 通则
第一节 债之发生
第一款 契约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第三款 无因管理
第四款 不当得利
第五款 侵权行为
第二节 债之标的
第三节 债之效力
第一款 给付
第二款 迟延
第三款 保全
第四款 契约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第五节 债之移转
第六节 债之消灭
第一款 通则
第二款 清偿
第三款 提存
第四款 抵销
第五款 免除
第六款 混同
第二章 各种之债
第一节 买卖
第一款 通则
第二款 效力
第三款 买回
第四款 特种买卖
第二节 互易
第三节 交互计算
第四节 赠与
第五节 租赁
第六节 借贷
第一款 使用借贷
第二款 消费借贷
第七节 僱佣
第八节 承揽
第九节 出版
第十节 委任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第十二节 居间
第十三节 行纪
第十四节 寄托
第十五节 仓库
第十六节 运送营业
第一款 通则
第二款 物品运送
第三款 旅客运送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第十八节 合伙
第十九节 隐名合伙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劵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第二十三节 和解
第二十四节 保证
补遗 一之七四
民法债编施行法 十九年二月十日公布同年五月五日施行
补遗 一之四
民法第三编物权 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
第三章 地上权
第四章 永佃权
第五章 地役权
第六章 抵押权
第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八章 典权
第九章 留置权
第十章 占有
补遗 一之三○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十九年二月十日公布同年五月五日施行
补遗 一之一○
民法第四编亲属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婚姻
第一节 婚约
第二节 结婚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第一款 通则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第一目 共同财产......
第2册
¥3.00
目录
党务
民众团体组织方案
人民团体职员选举通则
修正指导民众运动方案
立法
法规制定标准法
官制
修正中化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国民政府司法院组织法
交通部组织法
省政府组织法
县组织法
县组织法施行法
县政府行政会议规程
市组织法
补遗 一之二
市参议员选举法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
官规
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
官吏服务规程
公务员卹金条例
公务员卹金条例施行细则
公务员惩戒法
补遗 一之二
公务员调验规则
内政
国籍法
补遗 一之二
国籍法施行条例
户籍法
户籍法施行细则
区自治施行法
补遗 一之二
乡镇自治施行法
补遗 一之二
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
各县区公所与公安分局划定事权办法
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
县保卫团法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
出版法
补遗 一之四
出版法施行细则
修正水陆地图审查条例
修正水陆地图审查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监督慈善团体法
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规则
补遗 一之二
监督寺庙条例
补遗 一之四
寺庙登记条例
各地方救济院规则
修正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
引水管理暂行章程
清乡条例
邻右连坐暂行办法
违警罚法
拘留所规则
财政
验契暂行条例
印花税法
补遗 一之二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
抽查印花税规则
检查印花税规则
督查鲜花税规则
修正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暂行条例科罚及执行规则
补遗 一之二
卷菸漏税处罚暂行章程
盐法
私盐充公充赏暨处置办法
契税条例
契税条例施行细则
补订契税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元年六厘公债条例
民国元年六厘公债施行细则
妨害内债信用惩罚令
营业税法
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
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补充办法
军政
国军剿匪暂行条例
军用枪炮取缔条例
国民政府查验自卫枪炮及给照暂行条例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修正加委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兼任本行营军法官暂行条例
浙江宁绍台温四属剿匪指挥部侦缉规程
戒严法
交通
邮政条例
补遗 一之二
邮政法
电气事业取缔条例
实业
田农保护法
农会法
农会法施行
工会法
补遗 一之二
工会法施行法
补遗 一之二
修正工厂法
补遗 一之二
修正工厂法施行条例
工厂登记规则
工厂检查法
修正劳资争议处理法
补遗 一之二
团体协约法
渔业法
渔业法施行规则
渔业登记规则
渔业登记规则施行细则
渔会法
渔会法施行规则
矿业法
补遗 一之二
矿业法施行细则
补遗 一之二
矿业登记规则
森林法
森林法施行规则
合作社法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
外交
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
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
教育
教育会法
教育会法施行细则
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立案条例
卫生
西医条例
度量衡
度量衡法
修正度量衡法施行细则
度量衡器具营业条例
试题衡器具营业条例施行细则
度量衡器具检定费征收规程
各省市单行法则
浙江省田农缴租章程
东省矿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