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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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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1928年7月28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共513条。后附:暂行特种刑事诬告治罪法。书前有编著写的长篇弁言,对北洋政府颁行的刑事诉讼条例与此法进行比较,并论述废除预审制的理由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条至第四条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第五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第三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被告之讯词 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被告之羁押 第六十六条至第八十六条
第七章 证人 第八十七条至第一百十六条
第八章 鉴定人 第一百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九章 扣押及搜索 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十章 勘验 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十一章 辩护 第一百六十五条至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十二章 裁判 第一百七十九条至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十三章 文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至一百九十三条
第十四章 送达 第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二百零三条
第十五章 期限 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十二条
第二编 第一审
第一章 公诉
第一节 侦查 第二百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节 起诉 第二百五十八条至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三节 审判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三百三十六条
第二章 自诉 第三百三十七条至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三编 上诉
第一章 通则 第三百五十八条至第三百七十四条
第二章 第二审 第三百七十五条至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章 第三审 第三百八十六条至第四百十三条
第四编 抗告 第四百十四条至第四百三十二条
第五编 非常上诉 第四百三十三条至第四百四十条
第六编 再审 第四百四十一条至第四百六十条
第七编 简易程序 第四百六十一条至第四百七十五条
第八编 执行 第四百七十六条至第五百零五条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百零六条至第五百十三条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条例
附录
暂行特种刑事诬告治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