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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议日语法观大全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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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新议日语法观大全 73》.pdf电子版,共计114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 第二十五类 运输通信
1 第一章 运输
1 第一款 铁道
1 铁道敷设法
4 北海道铁道敷设法
5 私设铁道法
13 私设铁道法施行规则
23 关于铁道事故届出之规定
24 铁道台帐规程
25 铁道统计规程
26 私设铁道株式会社会计准则
27 私设铁道工程报告差出方之件
27 私设铁道成功图面并诸表样式
27 私设铁道营业报告书样式
28 通报铁道线路有暴风警报之件
28 于私设铁道运输营业及停车场之使用开始报告之件
29 铁道船舶输送陆军规则
30 因天灾事变于铁道线路生故障之际旅客货物赁金取扱方
30 铁道营业法
34 铁道建设规程
42 铁道运转规程
50 铁道信号规程
56 铁道运输规程
65 铁道系员职制
67 患传染病者铁道乘车规程
68 铁道运送火药类规程
69 幌内铁道火药类运送条规
70 神户铁道栈桥系船规约
71 幌内铁道手宫栈桥系船规约
72 专用铁道规则
72 关于保护台湾铁道会社之件
73 关于帝国会社在外国敷设铁道之件
74 轨道条例
74 轨道条例取扱方心得
80 京釜铁道株式会社之件
81 铁道供用军事令
82 铁道军事输送规程
84 第二款 船舶
84 船舶法
87 船舶法施行细则
107 许西洋形之船只设备大小炮之件
108 船鉴札规则
109 船鉴札规则施行手续
109 测度船舶积量规则
110 测度船舶积量方法
112 关于船舶积量互认之件帝国与德国间所为取极之条规
112 递信省告示
112 关于船舶积量互认之件帝国政府与瑞典挪威两政府间取极之条规
113 递信省告示
113 汽船公称马力算定方法
114 船舶运送火药类及其他贮藏规程
116 危害品船积法则
116 回漕货物取扱条例
117 船舶检查法
119 船舶检查法施行细则
134 船舶检查规程
158 木船检查规程
172 铁钢船检查规程
173 铁关检查规程
183 船舶检查手续
186 船舶检查执行地之件
188 渔夫搭载船定员之件
188 关于登簿吨数不满十五吨之汽船检查之件
188 外国船舶检查规则
190 海军望楼当发见海难船舶之时通报方及附近通过之船舶心得之件
190 第三款 船员
190 船员法
197 船员法施行细则
205 据船员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偿其送还费用之件
205 船舶职员法
207 海员惩戒法
211 水先法
214 水先法施行细则
222 水先人试验规程
223 第四款 海上冲突预防
223 海上冲突豫防法
229 第五款 航路标识附船灯救命具
229 航路标识条例
230 私设航路标识之取缔条规
230 北海道厅府县区町村所立航路标识之看守条规
230 变更或停废标识设置申告之法
230 看守航路标识事务之传习生规程
232 港务局所管系浮标之使用费规程
232 船灯信号器救命具之取缔规则
240 船灯信号器救命具试验检定规程
244 船灯信号器救命具之试验检定监查诸手续
245 第六款 港则
245 开港港则
249 开港港则之施行细则
250 第七款 奖励航海
250 航海奖励法
252 航海奖励法之施行细则
257 据航海奖励法而受保护之船舶所有巡送邮便物之规则
258 第八款 奖励造船
258 造船奖励法
258 造船奖励法之施行细则
262 造船规程
327 第二章 通信
327 第一款 邮便
327 邮便法
331 邮便规则
340 邮便物包装送则
341 邮便电信及电话滞纳料金之征收规程
341 邮便私书函贷与规程
342 第三种邮便物认可规则
343 私制叶书制式规则
344 在外邮便官署之通常邮便物适用邮便规则之件
344 就邮便法邮便为替法电信法邮便规则邮便为替规则及电报规则实施时注意事项之件
353 就于邮便物差出方注意之件
353 邮便电信发受心得
356 于邮便税中改正之注意之件
357 铁道船舶邮便法
359 铁道船舶邮便规则
361 清韩小包邮便规则
363 外国邮便规则
366 外国小包邮便规则
369 关于军事邮便物之件
370 军事邮便规则
371 内地出发外征军队等之私用军事邮便物种类之件
371 军事邮便物记载名宛等方法之件
371 俘虏邮便规则
371 贮蓄债券购买媒介邮便规则
372 第二款 邮便贮金及为替
372 邮便贮金法
374 邮便为替法
375 邮便为替规则
382 邮便为替证书线引让渡规则
382 外国邮便为替规则
388 关于邮便为替及邮便贮金之心得
390 邮便贮金条例施行细则中所改正之注意事项
392 台湾及清韩二国之邮便或电信为替料之件
393 军事邮便为替贮金规则
394 特指定之邮便局所对于军人军属所振出之通常为替不收料金
394 俘虏邮便为替规则
395 第三章 电信电话
395 第一款 电信
395 电信法
399 电报规则
412 准用电信法于无线电信之件
412 电信法第五条之电信及电话官署
412 关于依电信法损害赔偿及报酬之请求之件
412 由电话机发受电报之心得
416 略号登记料配达先登记料局渡料之金额及其纳付之手续
416 官厅用电信电话规程
417 私设电信规则
421 私设电信规则第二十条所载料金额及其纳付手续
421 电信局所之电报取扱时间及时间外电报之取扱规则
422 电报取扱上之制限则揭示之电信局所前之件
422 依托私设电信之公众通信其取扱规则
423 关于町村所请愿而得之电信其施设之件
423 关于施设町村所请愿而得之电信其施行细则
424 以艀船配达电报于台湾之实费超过额追纳之件
425 本邦与在韩国之本邦邮便电信局邮便局之间直接发着之电报其取扱规则
426 内地台湾间新闻电报之件
426 内地台湾间所发受之私报其通常料金
426 以电信电话发受海外电报之件
426 外国新闻电报规则
427 外国电报之料金及其纳付方
428 关于外国电报之制限之件
428 在韩国帝国军用通信所所发电报则向受信人追征料金之件
428 发自帝国军用通信所而经由在韩国帝国邮便局之电报则向受信人征收料金之件
429 外电报转送规则
430 保护济属电信线之万国联合条约罚则
430 建设电信线电话线条例
431 移转电信电话线之请求手续
431 私设电信线电话线与夫电机工事之委托手续
431 第二款 军用电信
431 军用电信法
432 处分妨害军用电信者之件
432 以固定军用电信取扱公众通信之规则
433 以鹿儿岛冲绳县间之固定军用电信供公众通信用之件
433 以那霸基隆间之固定军用电信供公众通信用之件
433 以固定军用电信供公众通信用之件
433 以军用电信线作为普通电信线使属递信大臣或台湾总督管理之件
433 第三款 电话
433 电话交换规则
438 照电话交换规则及电话呼出规程而定之料金额
439 电话所电话通信之时间
439 属在电话加入区域之地一经区划变更而编入于并合地所属之加入区域之件
439 电话交换业务用之电话通信可得无料之件
439 电话加入者所使用之普通电话机得自行供给之件
439 电话加入区域外之官厅所加入之件
440 设在电话特别加入区域内之电话所移至区域外之时所关通信区域及电话料之件
440 电话加入区域内之町村编入于区域外之时其加入者取扱上所关之件
440 电话呼出规程
441 电话呼出之请求时限
442 特设电话加入规则
443 按照特设电话加入规则第二条之电话料之件
443 按照特设电话加入规则第二条之电话所之件
443 特设电话加入规则第十三条之料金之件
444 每年以一定之期间取扱交换之电话所所属之加入期间及电话交换料之件
444 关于自动电话之件
444 特设电话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