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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解释法律文件汇编第1集
司法院解释法律文件汇编 第1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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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司法院解释法律文件汇编 第1集》.pdf电子版,共计82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 关于民法
1 典契既载明典到钱数除当事人有约定给付标的外应就所收钱额比较当时市价计算取赎
3 在未隶属国民政府管辖以前所订之借贷契约如利息超过百分之二十之限度除已付之利息不再追溯外其尚未付之利息即应遵照规定利率办理
11 妾之制度虽为习惯所有但与平等原则不符若本人不愿为妾应准离异
13 父经其子同意所结婚约不得藉口兼祧再与他人重订婚约
14 典主于典契限满过户投税之先如未催告业主回赎则业主仍得于期满后之相当期间内备价取赎
18 女子与夫离异后留居母家如父母遗产尚未分析或尚有遗留财产仍得享有继承财产权
21 为奖励求学而设之书田书仪男女应同等待遇不能歧视
24 地上权本不因工作物之灭失而消灭其不定期间之地上权如该地方确有永久存续之习惯者得从其习惯
10 关于 民事诉讼法
10 政府所属之机关为民事诉讼被告时无论原告为本国人民或外国人民应由依本国法律所组织之普通法院受理之
17 关于 民事诉讼
17 申送更新裁判案件如前已缴纳第三审讼费即不得更行征收
20 当事人不服初级管辖之第一审判决而迳向高等法院上诉者系属违背诉讼程序
28 (一)计算上诉利益应以因上诉所受之利益为标准(二)对于再审之上告仍应依普通程序受利益数额之限制但抗告则不在此限耳
40 赎产案件之计算诉讼标的价额应依其上诉所声明之债权数额为标准不得以物权价额计算
48 (一)凡控告审于不合法控告而以决定驳回者得为即时抗告不受诉讼价格之限制(二)凡遇第一审判决一部或全部违法或无效者控告审判决主文用语仍应援用原判废弃字样
74 (一)所争之地是否民业在法院应就被告所提出之证据加以审究不得仅以承领执照为准(二)原业主对于承领官荒人提出管业确实证据出而告争应照普通民事诉讼之证据法则办理(三)行政处分正当与否之问题法院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受理
9 关于 刑法
9 (一)改嫁之母如系本生母刑法上应认为直系尊亲属(二)子从母嫁虽已改从继父姓氏对于继父刑法上不能认为直系尊亲属
26 犯强奸罪而故意杀人者若无有告诉权者告诉时只能科以普通杀人罪不能依二百四十条科断
30 盗匪掳人勒赎因而致人于死除适用惩治盗匪条例外并应引用刑法从重处断
35 夫之四亲等内宗亲应视为妻之亲属
36 刑法第二条后半系谓犯罪时法律之刑较轻者适用较轻之刑与刑律第四十四条易刑之规定无涉
43 (一)县公署受理之刑事诉讼除原诉已声明自诉外凡未经县长以检察职权侦查起诉者如合于自诉规定可认为自诉案件但原诉人若不自行上诉而呈诉不服时仍应按照公诉程序办理(二)于羁押期满后若仍须羁押应依法声请延长其期间(三)刑法施行前之犯罪若其起诉时效业已届满其起诉权既消灭不得复因刑法施行而诉追(四)依刑法第二条适用刑律之刑者仍应适用刑法总则(五)伤害旁系尊亲属致轻伤者应以普通伤害罪与刑法各规定比较科刑
46 刑法施行前之犯罪于刑法施行时其起诉权若已消灭不得复因刑法施行而改依刑法计算
50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谓审判(于审判者为伪证)不能包括检察官之侦查证人于检察官侦查时即供述不实不能成立该条之罪
52 保卫团系警察性质团内从事职务之人如触犯普通刑法不能归陆军审判
53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谓审判系指起诉后法院之审判而言检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侦查犯罪行为不能包括在内
56 将人推入厕坑并加轻微伤害应适用刑法伤害罪处断
57 (一)有夫之妇与人通奸奸夫奸妇均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罪但须本夫告诉乃论(二)因恋奸和诱已满二十岁之妇女关于和诱部分无罪
59 代匪购送食品而未加入实施掳人勒赎之行为不能论罪
60 刑法无易科罚金之规定凡判处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案不能依刑律易罚金
61 凡以窃盗为常业者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七款论科
68 在有期徒刑执行中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应以后罪所科之刑与前科之刑合并执行
69 凡依刑律判处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案件在刑法施行后即使执行有窒碍亦不得适用旧刑律易科罚金
23 关于 刑事诉讼
23 罚金之强制执行程序应准用民事执行规则办理
41 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就初级案件所为之处分声请再议应送交地方首席检察官
63 刑事卷宗及证据物件在未送第二审法院检察官以前关于撤销押票停止羁押没入保金及退保等之处分应由第一审法院裁定
65 告诉乃论之罪被害人虽得自向法院起诉但于直系尊亲属配偶或同财共居之亲属间则不适用应向检察官告诉依公诉程序办理
77 (一)羁押期间如已届满应即释放(二)告诉人告发人经法院传案作证如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者得适用刑诉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办理
78 依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四十二条关于上诉期间应准用刑诉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办理
81 对于各县分庭初级案件声请再议应送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
6 关于 不动产登记
6 不动产登记如在实施不动产登记以前应由县长公署以职权处置
7 关于 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
7 管收民事被告人无论管收人能否觅保或提出保证金其管期限至多亦不得逾三个月
25 关于 破产条
25 破产事件应由管辖债务人营业所之初级法院管辖无营业所者则由普通审判籍所在地之初级法院管辖
38 关于印花税暂行条例
38 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应贴印花之文件既已分类列出不得任意牵混
31 关于 行政诉讼
31 诉讼标的如系请减粮赋另定分配办法自属行政范围普通法院未便受理
55 关于 陆军审判条
55 军队中之秘书系其所属文官应认为军属如为刑事被告应由军法会审审判
80 关于 枪炮取缔条例
80 私藏军用枪炮应分别情形依枪取缔条例第一条或第二条之规定办理
33 关于 惩治绑匪条例
33 惩治绑匪条例关于绑匪各规定系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之特别法犯罪情形有可原者应援用该条例第二条减科
72 惩治绑匪条例关于绑匪各规定依其第一条显系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之特别法
67 关于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
67 依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二条死刑减等之案件应查照特别刑事法令刑等计算标准条例第三条至第五条及刑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办理
71 关于 盗匪案件适用法律暂行细则
71 盗匪案件适用法律暂行细则所载刑律字样在未更改以前仍适用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