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袖珍合作法规第2版
袖珍合作法规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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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袖珍合作法规 第2版》.pdf电子版,共计369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 第一编 现行合作法规
1 一 合作组织
1 合作社法
18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
26 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
31 收复地区合作社假登记及假登记合作社推进办法
40 绥靖区合作事业实施办法
45 二 合作业务
45 农业生产合作推进办法
47 工业生产合作推进办法
51 渔业合作推进办法
54 各机关公务员工眷属生产合作推进办法
57 组织合作工厂办法
68 设置合作农场办法
80 运销合作事业推进办法
81 消费合作推进办法
86 合作社供销粮食办法
88 合作社经营粮食业务登记办法
89 国民学校员工消费合作社推进办法
92 各机关消费合作社购运货物办法
94 信用合作推进办法
98 各级合作社普遍奖励存款协助推行节约建国储蓄办法
99 合作社物品供销处暂行办法
104 三 合作财务
104 审查合作社帐目办法
118 实施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县份原有各级合作社解散后债权债务及公积金公益金处理办法
120 出征抗敌军人对合作社借款展期偿还及救济办法
122 合作社社员义务劳力服务增加社有资本办法
125 合作社筹借生产消费业务特种资金办法
128 四 合作金融
128 合作金库条例
134 合作金库条例施行细则
139 中央合作金库各认股单位理监事选举办法
141 县(市)合作金库各认股单位理监事选举办法
143 中央合作金库章程
153 中央合作金库各省(市)分金库设计委员会组织规程
154 县(市)合作金库章程准则
161 县(市)合作金库设计委员会组织规程准则
163 五 合作教育
163 合作指导员及特种业务人员训练标准
173 中心国民学校协助办理乡(镇)保合作社社员训练办法
177 六 考核奖励
177 合作事业奖励规则
181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工作及用款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183 甄别合作社办法
188 七 行政机构
188 省合作事业管理处组织大纲
190 县合作指导室组织暂行办法
192 八 其他
192 合作组织与农工团体配合推进办法
194 合作指导与生产技术配合办法
196 社会部补助各省合作事业经费办法
198 补助各省农村合作指导事业加息动支办法
201 冒名合作社应受取缔
201 合作社职员违法执行罚锾之手续
201 第二编 法令解释
201 一 合作社之登记监督
202 罚锾处理权之归属
202 沦陷区合作社准呈部登记
202 促进机关指导之合作社应依法登记
203 关于合作事业奖励规则之指示
204 市合作组织准用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
204 不法合作社应受取缔
204 合作社登记证编号之指示
205 合作社迁移时之监督方式
206 党部合作社仍属县市主管机关监督
206 合作社变更登记之各项指示
207 商人不得假藉合作社名义
208 合作社或联合社所在地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208 合作社不得招商承办
209 社员与社股之增减应为变更登记
209 光复区收复区合作组织之登记手续
210 二 合作社之社务
210 甲 合作社之定名部份
210 乡镇保社社名不必表明责任
210 学校毕业生组社之定名
211 生产社法定名称及略称之指示
211 生产社名以主要业务为准
211 机关名称不得减略
212 合作社不得于名称上表示宗族之限制
212 军校毕业生组社之定名
213 机关合作社免加所在地名称
213 联合设立之保社应于地名下加保字
214 住宅合作社应分别定名
214 废镇改区后镇社应改为区社
215 新增合作社业务名词及业务行为
216 乙 联合社之设立及定名部份
216 联社社员不满五社不受本法第十五条之限制
216 产联社法定名称之示例
217 工合联社仍应参加当地县联社
218 丙 合作社设立办事处部份
218 合作社得在外地设立办事处
220 丁 合作社之解散清算及延长存立部份
220 清算人得由县府指派
221 不足人数之合作社得命令解散
221 延长存立合作社应报变更登记
222 戊 合作社之社员部份
222 外侨不得组织合作社
222 社员部份让股应受限制
223 一家之内有家长一人入社即可
223 指导员入社应守公务员服务法
224 政府机关得加入合作社
224 创立会人多可推代表出席
225 代表大会代表之资格于闭幕后减灭
225 社员不得参加其他同一业务合作社
225 社员跨社限制以法定业务为准
226 改开代表大会之名额得酌情规定
226 入社志愿书可试办取消
227 学校员工合作社登记时预备社员应列入社员名册
228 己 合作社之职员部份
228 职员变更应依法登记
228 合作社职员非公务人员
229 会计事务员得选用非社员
229 保社代表被选为乡镇社理事之任期标准
230 合作社经理及会计等之权责
230 合作社职员舞弊适用刑法规定
231 合作社进行诉讼理事改选后仍继续
231 县长不宜兼联社或金库理事主席
232 保社乡镇社理监事及代表之相互关系
232 综合性之省及县合作社代表产生方法应照合作社六十九条之规定
233 合作社整编户籍应列入公共户
233 庚 合作社之户籍性质部份
234 辛 合作社与职业团体之关系及商标登记部份
234 合作社呈请商标登记应先取得法人资格
234 合作社及合作金库毋庸加入同业公会(三则)
235 工人社员应加入工会(两则)
236 农民社员应加入农会
236 销盐合作社不必加入盐商办事处
237 农会不能直接办理合作事业
238 三 合作社之业务
238 甲 消费合作部份
238 消费社与社外人士交易应先行入社手续
238 金库员工可组消费社
239 机关合作社可以消费为主
239 党员消费合作社不必专设
240 联合社员工可组消费社
240 合作社加入盐业销商办事处可自行决定
241 乙 生产合作部份
241 合作组织不得领取矿业权
241 合作社向矿业权者订约开采之限制
242 合作社经营硝碱业务应受限制
243 党员组设生产社之条件
243 仅有投资关系不得加入生产社
245 生产社社员加入工商组织之限制
245 合作社刨烟生产准在业务区域内办理
246 城市信用社得分番号组织
246 省范围信社可予设立
246 丙 信用合作部份
247 专营信用社份子得予以限制
247 四 合作社之财务
247 甲 股金及基金部份
247 社员认股逾法定额应改为存款
248 合作社每股金额不得任意提高
248 合作社基金利率可提高
249 乡镇合作社法人社员认股应受股金最高额限制
249 乙 盈亏分配及结算日期部份
249 生产合作社盈亏应视社员工作分配
250 酬劳金摊提比率系额定性质
250 学校员工合作社得以学年结束日期为会计年度结算日
251 无限责任社社员负担亏损以均摊为宜
251 丙 亏损及破产部份
252 社员加入两社同时发生破产应依法裁定
253 社员破产合作社之债权依破产法行使
253 合作社不得私没债务人管业
254 合作社对债务人破产之处理
255 丁 合作社解散后之剩余财产部份
255 合作社解散后公积金之处理
255 战时合作社解散应受限制(两则)
256 戊 贷款部份
256 工合贷款由中农行贷放
256 农贷对象以协助农民增加生产之社团为限
257 五 合作社之免税问题
257 合作社本业务所得免纳所得税
258 合法经营业务合作社免纳营业税(两则)
261 合作供销机构得免征所得税营业税
261 合作社免纳其他税捐于法无据
262 合作社屠宰应纳屠宰税
263 合作社免纳营业牌照税
263 公积金存行所生利息应征所得税
263 合作社应照纳印花税
264 工业合作社不得免利得税
265 合作社登记证应贴印花
265 合作社借贷单据照贴印花
266 合作社承销食盐免征所得税
266 合作社登记证贴用印花办法
266 生产合作社所产有关货物税物品应一律纳税
267 合作社获有过份利得应依法征课
267 合作社不能免征房警税及货物税
267 合作社不能免征麦粉统税
268 六 合作金库
268 县市政府荐选合库理监事并不以认股多寡为比例
269 七 合作农场
269 设置合作农场办法之解释(五则)
274 八 其他
274 合作社向税收机关登记无须?商号保证
275 第三编 合作社及联合社章程准则
275 □□县(市)□□?(镇)(区) □□乡(镇)□□保合作社章程(民国 月 日 社员大会通过)
285 □□ 责任□□□□□□□□生产 运销 供给 利用 劳动 运输 消费 公用 信用 保险 合作社章程(民国 年 月 日 会员大会通过)
305 保证责任□□县 省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民国 年 月 日 代表大会通过)
318 一、合作社的一般概念
318 壹 合作社的组织
318 第四编 合作社之组织与登记
323 二、合作社的设立条件
325 三、合作社的定名程式
331 四、合作社的组织体系
342 五、合作社的组织程序
350 六、合作社的年度报告
351 七、合作社的变动和解散
356 贰 合作社的登记
356 一、合作社登记的作用和种类
360 二、成立登记
367 三、变更登记
368 四、解散登记
369 五、清算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