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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国际公法  上 上海:中华书局 战时国际公法上

战时国际公法 上

作者:胡永龄编著
年份:1947
版本:上海:中华书局
册页:-
序号:76MZQFE
页数:455 页
文件大小:129.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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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战时国际公法 上》.pdf电子版,共计455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 导论 战时国际公法之发展史

22 本导论参考书目录

25 第一章 国际战争之概说

25 第一节 战争之概念

25 第一款 战争之观念定义及目的

28 第二款 国际战争之类别

31 第三款 国际战争之性质

36 第四款 国际战争之立法

45 第二节 侵略与非法抗战

46 第一款 侵略战争

46 第一目 侵略之定义

50 第二目 构成侵略之条件及禁止侵略之各种公约

53 第二款 非法抗战

53 第一目 非法抗战之定义

53 第二目 依国联盟约及非战公约发生之非法抗战

55 第三款 确定侵略与非法抗战之方法及机关

57 第三节 战争之开始

57 第一款 宣战之定义原因与性质

59 第二款 宣战之法律规定与内容

61 第三款 不宣而战之三种例外

62 第四款 宣战之方式条件及通知

64 第五款 开战之时期

65 第一章参考专书目录

69 第二章 交战国间因开战所生之效果

69 第一节 交战各国互相对于国家之关系

69 第一款 取得交战者之资格

74 第二款 断绝外交关系

76 第三款 条约适用问题

79 第四款 没收境内敌国之公有财产

80 第二节 交战各国对于各本国某种人民与团体之关系

80 第一款 丧失国籍

81 第二款 注销公司之登记

81 第三节 交战各国对于敌侨之关系

81 第一款 追放敌侨之办法

84 第二款 抑留敌侨并指定滞在区域

87 第三款 拒绝敌侨入境

88 第四款 敌侨之法律地位

89 第五款 境内敌侨私有财产之处理

91 第四节 交战各国人民间之关系

91 第一款 私人间与商务上之关系

93 第二款 经济关系

94 第五节 交战各国互相对于邮传及交通之关系

94 第一款 禁用邮电及无线电

95 第二款 征用车辆船舰及航空机

99 第二章参考专书目录

101 第三章 战时交战国间之关系

101 第一节 引言

102 第二节 战时交战国军队间之关系

102 第一款 协定所生关系之概说

103 第二款 军使

105 第三款 卡泰尔(Cartels)条约(即所谓阵中规约)

108 第四款 降约及降服

110 第五款 休战协定

115 第三节 战时交战国军队对于敌国人民之关系

115 第一款 战时护照

116 第二款 通行证

117 第三款 安全证

118 第四款 营业特许状

118 第三章参考专书目录

120 第四章 战时伤病人员及死者之问题

120 第一节 引言

122 第二节 陆战伤病人员及死骸之待遇

123 第一款 负伤及患病者

124 第二款 救护队及救疗所

124 第三款 卫生人员

125 第四款 救护机关之房屋及医药之材料

126 第五款 救疗运输

127 第六款 特殊标记

129 第七款 公约之适用及执行

130 第八款 违约之制裁

131 第三节 海战伤病人员及遇难者之待遇

132 第一款 交战国船舰内之伤病人员及遇难者

133 第二款 中立国船舰救济伤病及遇难者

135 第三款 海难之死骸

135 第四款 病院船

137 第五款 卫生人员

138 第六款 病院船之舣装及标帜

139 第七款 公约之适用及违约之制裁

140 第四节 战时卫生市区草案与国际红十字会红十字会联盟会及各国红十字会之组织

143 第四章参考专书目录

146 第五章 战时俘虏问题

146 第一节 引言

147 第二节 沿革

150 第三节 得为俘虏之人

150 第一款 陆海空战战斗员

152 第二款 陆海空战非战斗员

152 第一目 直属于军队之非战斗员

153 第二目 随军队而不属于军队之非战斗员

154 第三目 伤病及遇难之人员

155 第四目 归队之间谍及伞兵

157 第五目 传达电讯人员

157 第六目 逃亡降敌人员

158 第七目 国家元首及政府要员

159 第八目 人质

159 第九目 敌国国有民用航空机上及敌国军舰以外国有船舰上之人员

160 第十目 敌国商船及民有航空机上之人员

164 第十一目 开战时敌国商船及民用航空机上之人员

165 第十二目 夺回(再拿捕)商船及航空机上之人员

166 第十三目 自卫抗敌之商船或民用航空机上之人员

167 第十四目 中立国商船及民用航空机上之人员

169 第四节 俘虏待遇问题

169 第一款 总则

174 第二款 收容

175 第三款 俘虏之解送及迁移

176 第四款 留置处所

177 第五款 俘虏之衣食

177 第六款 俘虏之卫生

178 第七款 信教自由及正当娱乐

179 第八款 收容所内之军纪

179 第九款 有官级俘虏之优待

180 第十款 俘虏之资财

181 第十一款 俘虏之劳役

183 第十二款 俘虏之通讯

184 第十三款 俘虏之请愿权

185 第十四款 俘虏情报局及俘虏情报总局

186 第十五款 俘虏救恤协会

187 第十六款 国际红十字干事会及受委托保护国

189 第十七款 国内红十字特别委员会

190 第十八款 俘虏犯法之处分

190 第一目 原则

192 第二目 惩戒

193 第三目 刑诉

194 第四目 逃亡罪

195 第五节 俘虏之解除

196 第一款 逃亡已遂

196 第二款 战时伤病俘虏送归本国或送请中立国留置招待

198 第三款 战时壮健俘虏直接送归本国或由中立国留置招待

199 第四款 战时中立国留置看守交战国战斗员

201 第五款 俘虏之死亡

201 第六款 单纯之释放

203 第七款 宣誓释放

205 第八款 俘虏取得收容国国籍

205 第九款 休战协定

205 第十款 媾和条约

206 第十一款 犯罪之释放

208 第五章参考专书目录

211 第六章 战时违禁事项

211 第一节 引言

212 第二节 对人禁止事项

212 第一款 禁止对于无交战者资格之人员使用暴力

214 第二款 禁止拒收及残杀失去战斗力之敌人

215 第三款 禁止以欺罔行为杀伤敌人

216 第四款 禁止收编野蛮人种作战

217 第五款 禁止将占领地方人民在战时移送敌国服役(禁止放逐非军人)

218 第六款 禁止强迫敌人为向导

219 第七款 禁止鼓煽敌人逃亡及叛逆

220 第八款 禁止敌人参与敌对其本国之战争

220 第九款 禁止对敌人使用达姆达姆弹及轻于四百格兰姆之爆裂弹

221 第十款 禁止对敌国个人报复

223 第三节 对物禁止事项

223 第一款 禁止抢劫

224 第二款 禁止非因军事必要破坏敌产

225 第三款 禁止于战区外作战争行为

226 第四款 禁止轰击未设防之处所

227 第四节 一般禁止事项

227 第一款 禁止化学战争

228 第二款 禁止反宣传与传播谣言及背信行为

229 第三款 禁止使用毒物及加毒之武器

230 第四款 禁止传播疫疠及滥用红十字标记

230 第五款 禁止滥用军使旗外国旗或外国军旗标帜及制服

231 第六章参考专书目录

233 第七章 陆战

233 第一节 引言

234 第一款 侵入占领及征服之概说

235 第二款 陆战之目的包围及炮击

236 第二节 占领地

236 第一款 占领地之沿革定义及条件

239 第二款 占领地之法律地位

241 第三款 占领地与宪法之关系

244 第四款 占领地与行政之关系

244 第一目 原则

245 第二目 占领地之人民

247 第三目 行政官吏

248 第四目 交通用具

249 第五目 敌产

251 第六目 币制

251 第七目 时计

252 第八目 捐税

253 第九目 关税

254 第十目 征发

256 第十一目 教育

256 第十二目 邮电

258 第五款 占领地与民法之关系

260 第六款 占领地与刑法之关系

261 第七款 占领地与司法之关系

264 第八款 占领地与国际公法之关系

266 第九款 占领地与国际私法之关系

267 第十款 占领之终了

270 第七章参考专书目录

272 第八章 海战

272 第一节 引言

279 第二节 海战物法

280 第一款 战舰

292 第二款 海战特种武器

292 第一目 水雷

295 第二目 水上飞机

297 第三款 战舰以外之特种船舰

297 第一目 私掠船

304 第二目 海盗船

308 第三目 自卫抗敌船

311 第四款 海上财产

311 第一目 总说

321 第二目 确定敌船之标准

321 (甲)敌性之判定

324 (乙)敌船之移转

326 (丙)各种实例

327 第三目 确定敌船内所载货物之标准

329 第三节 海战行法

329 第一款 海上临检搜索拿捕问题

329 第一目 概说

333 第二目 临检搜索拿捕之场所与时期

337 (甲)行使临检搜索拿捕權之开始时期

346 (乙)行使临检搜索拿捕之终止时期

349 第三目 临检搜索拿捕权之施行

349 (甲)目的与名称

353 (乙)得施行临检搜索拿捕权者

359 (丙)得被临检搜索拿捕之船舰

394 第四目 拿捕船舶及货物后未经审检确定前得发生之种种情形

395 (甲)征用

396 (乙)价赎

397 (丙)遇海险而丧失者

398 (丁)破坏

403 (戊)再拿捕

406 第五目 审检

406 (甲)国内捕获审检厅

425 (乙)国际捕获审检厅

430 第二款 海上封锁问题

430 第一目 概说

436 第二目 封锁之性质

439 第三目 封锁之种类

441 第四目 封锁之区域

443 第五目 破坏封锁之结果

444 第六目 封锁之终了

444 第三款 海上向陆地之轰击

447 第四款 海底电线之切断

450 第五款 伪旗之使用

452 第八章参考专书目录

457 第九章 空战

457 第一节 引言

463 第二节 空战之交战区域

470 第三节 空战物法

470 第一款 军用航空机

472 第二款 民有航空机及所载之货物

473 第四节 空战行法

473 第一款 空中战争

474 第二款 传递消息

474 第三款 空中轰炸封锁及包围

475 第四款 空战捕获问题

476 第五节 空战草约之研讨

478 第一款 空战法规草约之撮要

478 第一目 草约适用范围航空机之分类及其标记

479 第二目 非军用机改充为军用航空机之问题

480 第三目 领海与领空问题之讨论

480 第四目 空战援用海战法规之问题

482 第五目 空军轰炸

484 第六目 空中之私有财产

485 第二款 空战法规草约之条文

498 第六节 裁缩及废止各国空军问题

504 第九章参考专书目录

507 第十章 中立概说

507 第一节 引言

508 第二节 中立之历史

511 第三节 中立之定义

518 第四节 中立之类别

535 第十章 参考专书目录

538 第十一章 中立之权利义务

538 第一节 引言

539 第二节 中立之权利

539 第一款 中立国保有平时固有之基本权

540 第二款 中立国领土之不可侵犯权

551 第三款 中立国对于交战国维持外交关系之权利

555 第四款 在交战国或其占领地内之中立国国有财产不可侵犯权

555 第五款 中立国对于人道工作有行为权

563 第六款 交战国侵犯中立国权益时中立国有用武力自卫之权

565 第七款 交战国境内及其占领地内中立国人民及其私有财产之权利

568 第八款 中立国在战时有通商自由权

570 第九款 敌船内之中立货中立船内之敌货享有不可侵犯权

574 第十款 中立国有权为本款所列各种合法之行为

579 第十一款 中立国于必要时有权联合采用共同维护之种种办法

580 第三节 中立之义务

580 第一款 中立国有宣吿通知守中立之义务

584 第二款 中立国对交战各国负有公正不偏一律待遇之义务

586 第三款 中立国之回避义务

587 第四款 中立国负有禁止交战国军队借道之义务

593 第五款 中立国负有不得供给交战国以军队之义务

595 第六款 中立国负有不得供给交战国以军械船舰及航空器之义务

598 第七款 中立国对交战国负有不得借贷之义务

600 第八款 中立国民有船舰及航空机有受临检搜捕之义务

602 第九款 中立国对于战时禁制品所负之义务

602 第一目 历史

604 第二目 禁制品之种类

606 第三目 近代各国对于禁制品之国内规定

610 第十款 继续航行原则与中立国之关系

610 第一目 原则之由来

612 第二目 原则之实例

614 第三目 原则之规定

616 第十一款 中立国不得为本款所列各种助敌之行为

623 第十二款 战时扣留使用权问题

625 第十三款 中立国有禁止其本国人民独犯中立行为之义务

626 第十四款 中立国有不得妨碍其境外交战各国之合法战争行为之义务

627 第十五款 违反义务之制裁

627 第一目 违反一般义务之制裁

630 第二目 违反特种义务之制裁

638 第十六款 中立国有宣吿终止中立之义务

640 第十一章参考专书目录

644 第十二章 战争之终了

644 第一节 引言

644 第二节 单纯终止战争

645 第三节 交战国自动宣言终止战争

646 第四节 交战国一方战败屈服终止战争

648 第五节 签订和约之终止战争

655 第十二章参考专书目录

657 附录

657 一、世界著名战争及外交大事表(一六〇〇年——一九四五年)

673 二、巴黎宣言(一八五六年)

673 三、病院船免税条约(一九〇四年)

674 四、和解国际纷争条约(一九〇七年)

686 五、制限用兵索债条约(一九〇七年)

687 六、战争开始条约(一九〇七年)

689 七、陆战法规惯例条约(陆战规例一九〇七年)

697 八、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之权利义务条约(一九〇七年)

701 九、开战时敌国商船地位条约(一九〇七年)

703 十、商船改充战舰条约(一九〇七年)

704 十一、敷设机器自动水雷条约(一九〇七年)

706 十二、战时海军轰击条约(一九〇七年)

708 十三、日内瓦红十字条约原则推行于海战条约(一九〇七年)

712 十四、海战时制限捕获权条约(一九〇七年)

715 十五、国际捕获审检厅编制条约(一九〇七年)

726 十六、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条约(一九〇七年)

730 十七、禁止由气球上放掷炮弹及炸裂品宣言(一九〇七年)

731 十八、伦敦宣言(一九〇九年)

743 十九、航空条约(一九一九年)

750 二十、国联盟约(一九一九年)

757 二十一、国际常设法庭规约(一九二〇年签订一九二九年修正)

767 二十二、华盛顿会议关于国际法各件(一九二二年)

767 (一)关于潜水艇之条约

768 (二)关于毒瓦斯之条约

768 (三)关于设置战时法规委员会之决议

769 二十三、非战公约(一九二八年)

770 二十四、战时俘虏待遇公约(一九二九年)

790 二十五、改善战地伤者病者命运公约(一九二九年)

797 二十六、联合国宪章及所附国际法院规约(一九四五年)

826 二十七、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一九四五年)

832 二十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一九四六年)

837 二十九、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一九四六年)

841 三十、远东委员会对于远东战争罪犯之逮捕审判及处罚政策(一九四六年)

843 三十一、各章适用简要参考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