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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外中立法精义 商务印书馆 局外中立法精义

局外中立法精义

作者:(英)罗伦(T.J.Lawrence)著;王肇焜等译
年份:1914
版本:商务印书馆
册页:-
序号:M3PP2VH
页数:199 页
文件大小:15.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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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局外中立法精义》.pdf电子版,共计199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 第一章 局外中立之性质及其沿革

1 第一节 局外中立之定义及其成分

2 第二节 局外中立法之沿革

12 第三节 通常中立与永久中立之区别及永久中立之确诂

14 第四节 永久中立国

16 第五节 自由战争国之一部分永久中立

18 第六节 永久中立之水道

21 第七节 局外中立法之分类

23 第二章 交战国对于中立国之义务

23 第一节 不得于中立国境内有战事行为

26 第二节 对于中立国海底电线之讨论

31 第三节 不得直接预备战事于中立国境

35 第四节 尊重中立条规

37 第五节 破坏中立之赔偿

43 第三章 中国对于交战国之义务

43 第一节 中立义务之分类

43 第一款 不违反之义务

43 第一项 勿为武装协助

44 第二项 勿偏袒

45 第三项 勿借贷款项与供给船械

48 第二款 禁制之义务

49 第一项 禁制组织远征队及准备海陆军

51 第二项 禁制领土内之募兵

52 第三项 禁制领海及海港中战舰或捕获品过法定时之耽延

55 第四项 禁制军舰加增战斗力

56 第五项 禁制军舰索法定外之供给

59 第六项 禁制设立递信机关

60 第三款 服从之义务

62 第四款 交还之义务

63 第五款 赔偿之义务

65 第二节 中立国之中立维持法

71 第四章 中立国之通常商务

71 第一节 中立国与交战国商务利益之冲突

72 第二节 通常海上捕获法之沿革

79 第三节 巴黎宣言

84 第四节 海上捕获法之现状

86 第五节 护送问题

91 第五章 封锁

91 第一节 封锁之性质及其沿革

97 第二节 封锁之种类

99 第一款 何谓严格之封锁其要则何如

107 第二款 犯罪人之罪证如何假定

108 第三款 何等举动可谓违犯封锁

113 第四款 违犯封锁之科罚如何

115 第六章 战时禁制品

115 第一节 战时禁制品之性质

116 第二节 中立国无庸禁其民作禁制品商业

118 第三节 战时禁制品果何物乎

128 第四节 禁制品之变更与其目的地

131 第五节 连续航海主义

136 第六节 犯罪成立之要素

138 第七节 违禁者之定罪

141 第七章 违反中立之供役

141 第一节 供役罪之性质及其名称

145 第一款 违反中立供役之轻罪

147 第二款 违反中立供役之重罪

151 附录 战时国际公法与局外中立之关系目录

151 第一章 交战国与中立国人民

151 第一节 中立国人民为交战国服役者

151 第一款 充交战国战斗员

153 第二款 充交战国商船之职员或水手

154 第三款 为交战国运输

155 第四款 为交战国递军报

158 第二节 中立国人民住居交战国境内者

159 第三节 中立国人民住中立国境而有交战国境之商业者

161 第二章 交战国人民财产与中立国人民财产

161 第一节 中立国人民财产在交战国内者

161 第二节 中立国人民合资于交战国商社或为交战国所管辖者

163 第三节 中立国人民田地收益在交战国境内者

164 第四节 交战国船舶向中立国注册

166 第五节 船舶上之敌人财产与中立国人财产

167 第三章 陆战法规之有关于中立国者

167 第一节 战时俘虏与中立国

168 第二节 战时伤兵与中立国

169 第三节 战时避难兵队与中立国

170 第四节 中立国之慈善事业

171 第五节 军用品与中立国

171 第六节 占据中立领土

172 第四章 海战法规之有关于中立国者

172 第一节 对中立国船舶之搜检权及捕获权

178 第二节 捕获后船舶之处置

180 第三节 中立国船舶上之敌人财产

180 第四节 海上捕获裁判所之判断与中立国

181 第五节 海上捕获品之入港与中立国

182 第六节 海上捕获品之转卖与中立国

182 第七节 中立国捕获品之取赎及夺还

183 第八节 捕获后裁判前之释放

184 第九节 交战国军舰与中立国

186 第十节 交战国避难兵与中立国军舰

187 第十一节 海上捕获物之沈毁与中立国

189 第十二节 中立国裁判所与交战国捕获品

190 第十三节 中立国国旗之借用

190 第十四节 战时俘虏及伤兵与中立国

192 第十五节 中立国之慈善事业

194 第五章 战时国际间条约之效力

194 第一节 重大之国际间条约

196 第二节 寻常之国际间条约

196 第三节 中立国劝告及干涉之义务

197 第六章 双主权国领土之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