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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政制概说暨法规选录  第2册 世界书局 中国政府政制概说暨法规选录第2册

中国政府政制概说暨法规选录 第2册

作者:董霖编
年份:1941
版本:世界书局
册页:-
序号:KWCXGT8
页数:1180 页
文件大小:5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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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中国政府政制概说暨法规选录 第2册》.pdf电子版,共计1180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569 第二编 中国国民党党治时期(续)

569 第七章 国民政府

569 甲 概说

569 一 国府内部组织

569 国府主席

570 国府委员会

570 国府直属各处

571 主计处与预算决算

574 二 五院及其所属机关

574 行政院

576 立法院

578 司法院

579 考试院

580 监察院

582 三 五院以外之国府直辖机关

582 军事机关

584 其他机关

590 乙 选录

590 一 国府内部组织

590 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规程

591 国民政府委员随从官吏条例

591 国民政府文官处条例

592 国民政府参军处组织条例

593 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

596 二 五院及其所属机关

596 行政院组织法

598 内政部组织法

601 外交部组织法

603 外交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规程

604 驻外使领馆组织条例

606 国际联合会中国全权代表办事处组织条例

606 军政部条例

609 海军部组织法

614 财政部组织法

619 实业部组织法

623 实业部驻外商务官章程

624 教育部组织法

627 交通部组织法

629 铁道部组织法

631 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633 侨务委员会组织法

635 卫生署组织法

636 立法院组织法

638 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

639 立法院议事规则

644 司法院组织法

646 司法行政部组织法

648 最高法院组织法

649 行政法院组织法

650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

651 考试院组织法

653 考选委员会组织法

654 铨叙部组织法

655 典试委员会组织法

657 试务处处务规程

658 监察院组织法

660 监察使署组织条例

661 审计部组织法

663 审计处组织法

664 三 五院以外之国府直辖机关

664 军事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

665 参谋本部组织法

665 参谋本部陆海空军驻外武官条例

666 军事参议院组织法

667 训练总监部组织法

669 建设委员会组织法

671 全国经济委员会组织条例

672 中央研究院组织法

674 第八章 地方政府

674 甲 概说

674 一 地方制度总述

675 二 地方行政组织

675 省

677 行政督察专员

678 市

680 县

684 三 地方自治

684 地方自治法规

685 市县参议会

688 市县下级自治组织

691 民国二十三年后之自治组织

697 乙 选录

697 一 地方行政组织

697 省政府组织法(民国十四年)

698 省政府组织法(民国二十年)

701 各省保安处组织通则

703 省政府合署办公办法大纲

705 省政府合署办公暂行规程

708 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

710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

712 区保安司令部组织暂行条例

714 市组织法

728 拟订市政府组织规则办法大纲

730 县组织法

735 县组织法施行法

737 设治局组织条例

738 各省设立县政建设实验区办法

741 各县划区办法

742 各省釐定县等办法

743 县行政区域整理办法大纲

744 省市县勘界条例

745 确定各省厅县局间指挥权限办法

746 蒙古盟部旗组织法

748 蒙古盟部旗组织法施行条例

750 二 地方自治

750 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

754 确定地方自治之方略及程序以立政治建设之基础案

756 地方自治指导纲领

759 推行地方自治申明行政系统令

760 市参议会组织法

762 市参议员选举法

767 市参议会议事规则

769 县参议会组织法

771 县参议员选举法

776 区自治施行法

782 乡镇自治施行法

792 乡镇闾鄰选举暂行规则

796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

801 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

803 民选区坊长及区民代表等因死亡或因故去职时选补办法

804 各县市办理地方自治人员考核及奖惩暂行条例

806 改进地方自治原则

810 修正改进地方自治原则要点之解释

812 法植自治时期县市参议会暂行组织办法

814 直属市参议会议会暂行监督办法

815 市参议员宣告丧失资格程序暂行办法

815 县市参议员议员违法失职暂行处分办法

816 公民宣誓登记规则

818 第九章 吏治制度

818 甲 概说

818 一 吏治制度总述

819 二 任官与考试

819 任用甄别

822 考试分发

826 三 官吏之权利义务

827 官吏之义务

828 官吏之权利

829 四 考绩与监察

829 考绩

830 弹劾

831 惩戒

839 乙 选录

839 一 任用甄别

839 公务员任用法

841 公务员任用法施行细则

844 修正公务员任用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条文

845 规定任用官吏原则令

845 规定政务官事务官之界限令

846 京内外各机关任用官吏须依照正式程序办理令

847 党政各机关用人须注重在党内之历史令

848 党政各机关用人先尽党员裁人先尽非党员函

849 边远省分公务员任用资格暂行条例

849 省政府各厅长选任规则

850 行政院审查各省政府厅长人选暂行办法

851 行政院审查行政督察专员人选暂行办法

852 外交部外交官领事官任用暂行章程

853 外交部驻外使领馆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暂行规

854 使领人员调任调部办法

856 司法官任用暂行标准

860 司法官任用回避办法

860 甘宁青新司法官任用暂行办法

861 司法官叙补及审查资格成绩办法

864 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资格审查办法

865 推事检察官任用资格审查规则

866 军用文官任用暂行条例

869 警察官任用条例

870 警察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

872 边远省分及县政府以下警察官适用警察官任用条例暂行变通办法

872 国民政府主计处办理各机关岁计会计统计人员暂行规程

873 主计人员任用条例

876 技术人员任用条例

879 技术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

880 县长任用法

881 行政院核定关于各省在修正县长任用法公布施行前所用县长清理办法

883 补充县长任用资格标准实施办法

885 内政部登记法定合格县长办法

888 县行政人员任用条例

890 各省公务员任用委讬审查办法

891 各省委任职公务员铨叙委讬审查办法

892 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

893 各官署公务员依法审定应降免者务即查照甄别条例办理令

894 委任官甄别成绩列在丙等无级可降者应予免职令

895 公务员官阶变更须送部审查令

895 各官署雇员书记办事员事务员甄别审查办法

896 公务员登记条例

898 公务员登记条例施行细则

899 二 考试分发

899 考试法

901 考试法施行细则

904 典试法

905 监试法

906 检定考试规程

908 考试覆核条例

910 高等考试普通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11 高等考试警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13 高等考试财务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14 高等考试会计审计人员考试条例

915 高等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17 高等考试外交官领事官考试条例

918 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条例

920 高等考试监狱官考试条例

922 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规程

924 普通考试普通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25 普通考试警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26 普通考试财务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26 普通考试会计审计人员考试条例

927 普通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条例

928 普通考试外交行政人员及领事馆职员考试条例

929 普通考试法院书记官考试条例

930 普通考试监狱官考试条例

932 普通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规程

933 考试及格人员分发边远省区服务暂行办法

934 县长考试条例

936 三 受任服务

936 简任人员来京接受任命规则

937 简任人员来京接受任命程限表

937 驻外使领人员赴任程期规则

938 受任式规则

939 宣誓条例

940 国民政府参军处典礼局办理宣誓就职典礼规则

940 官吏服务规程

942 政府机关职员须入国民党令

942 公务员交代条例

944 驻外使领馆馆长交代暂行规则

944 公务员擅离职守之处罚令

945 各机关长官更调时不得增委人员滥增俸给令

945 县长须知

971 政务官不得兼薪事务官不得兼差令

971 限制官吏兼职案

972 中央政务官不得兼任地方行政令

972 公务员不得兼任报社任何职务令

972 禁止官吏兼营商业令

973 整饬纲纪令

974 整饬官常令

974 严行取缔奔竞请讬并不得以私人名义有所推荐函

975 重申取缔奔竞请讬令

975 严禁贪婪令

976 各机关公务人员未经呈明长官核准不得参加民众运动及非法定团体之组织令

976 各机关公务人员染有烟瘾者不准服务公职该管长官如有徇隐情事一并惩处令

977 各机关服务人员对于经办事件应严守秘密令

977 国民政府机要事务严禁宣泄令

978 中央政情不得向外宣泄令

978 公务人员对于政府设施如有意见可用书面建议于长官不得迳自向外发表言论令

979 司法机关应革除延宕审判时间陋习令

979 公务人员出差不得向地方机关需索旅费令

979 四 官等官俸

981 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

983 文官官等官俸表补充办法

983 暂行文官官俸表施行后各机关旧有人员叙级支俸办法

983 简荐委任待遇支俸办法

984 外交官领事官官俸表

985 驻外各使领馆公费表

986 驻外使领馆人员支给川装费章程

989 暂行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官等官俸表

991 暂行警察官官等官俸表

993 党务人员转任政府官吏叙俸办法

993 拟任公务员等级审定后公布及报部登记办法

994 五 抚恤

994 公务员恤金条例

997 公务员恤金条例施行细则

1001 恤金支付办法

1002 文武官吏兵警等抚恤金预算暨支给办法

1003 无给职官吏等议恤办法

1003 六 考绩

1003 公务员考绩法

1004 公务员考绩法施行细则

1005 公务员考绩奖惩条例

1007 考绩委员会组织通则

1007 行政督察专员办事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1008 县长奖惩条例

1010 水利官员考绩条例

1012 司法人员考绩程序表

1014 七 监察

1014 弹劾法

1015 关于监察院弹劾案等三项办法

1016 监察使巡回监察规程

1017 监察院收受人民书状办法

1017 监察院审查规则

1018 监察院调查规则

1019 监察委员保障法

1020 八 惩戒

1020 公务员惩戒法

1023 规定五院院长副院长之惩戒机关令

1024 政务官之解释及其惩戒程序

1025 解释政务官兼任事务官或荐任职兼任委任职者其惩戒事件管辖之标准及惩戒处分之适用与执行疑义令

1027 解释公务员遇有交代不清等情事处分程序

1028 各县长在民选实行以前其惩戒罢免应依照公务员惩戒法办理令

1028 国民政府政务官惩戒委员会处务规程

1030 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规则

1031 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规则

1033 国民政府军事长官惩戒委员会会务规程

1035 第十章 法制司法

1035 甲 概说

1035 一 法律之制定与施行

1035 法律之制定

1036 法律之施行

1037 二 行政处分之救济

1037 诉愿

1039 行政诉讼与行政法院

1042 三 法院之组织

1042 制度沿革

1044 现行组织

1050 乙 选录

1050 一 法律之制定

1050 法规制定标准法

1050 立法程序法

1051 立法程序纲领

1052 二 法律之施行

1052 法规施行日期条例

1053 法律施行到达日期表

1053 三 法律之解释

1053 国民政府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

1055 四 法律之适用

1055 法律适用条例

1057 法律适用条例草案

1065 五 行政上之强制执行

1065 行政执行法

1067 六 行政处分之教济

1067 诉愿法

1069 诉愿案件送达书类办法

1070 省府合署办公后诉愿管辖程序办法

1071 人民呈递书状办法

1071 人民越级呈诉处理办法

1072 行政诉讼法

1074 行政诉讼费条例

1075 行政法院处务规程

1078 七 法院之组织

1078 法院组织法

1087 法院编制法

1101 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

1107 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

1112 第十一章 国籍归化

1112 甲 概说

1112 一 中国国籍法之制定

1113 二 取得中国国籍之方式

1113 出生

1114 归化

1116 结婚

1116 认知

1116 收养

1117 复籍

1117 自愿脱籍之撤销

1117 三 丧失中国国籍之方式

1118 结婚

1118 认知

1118 自愿脱籍

1118 取得或回复国籍之撤销

1119 丧失中国国籍之限制

1119 四 国籍上之重要问题

1119 双重或多重国籍

1120 无国籍

1125 乙 选录

1125 一党治时期之国籍法规

1125 国籍法(民国十八年)

1128 国籍法施行条例

1129 内政部发给国籍许可证书规则

1130 审核取得国籍人解除限制规则

1131 旅外侨民国籍证明书规则

1133 二 党治前期之国籍法规

1133 宪政编查馆奏遵旨议覆国籍条例摺

1133 国籍条例(宣统元年)

1136 国籍条例施行细则

1137 发给国籍执照简章

1138 国籍法(民国元年)

1141 国籍法施行规则

1143 修正国籍法(民国三年)

1144 修正国籍法施行规则

1146 发给关于国籍之许可执照简章

1147 参考材料提要

1149 附公文及印信规程

1149 一 公文

1149 公文程式条例

1150 划一教育机关公文格式办法

1153 公文标点举例及行文款式

1156 划一各机关行文自称办法令

1156 教育机关行文程式九

1159 司法官署公文书暂行程式条例

1160 司法机关行文程式三

1160 行政院命令处分副署办法

1162 铨叙部对于中央各部会及各省府所属机关行文程式

1162 禁烟会对各机关行文程式

1162 各省财政特派员对于省府行文程式

1163 蒙藏公文式

1163 省属各厅对市府行文程式

1164 各省县政府对驻军接洽剿匪事项之行文办法

1165 市县地方自治机关行文办法

1166 县属各局对区公所行文程式

1166 乡镇公所对于民众行文程式

1167 各机关对于人民有所通知时酌量情形得用公函令

1167 各机关对人民批示一律兼用文书送达令

1168 人民团体与党部往来公文程式

1168 各级商会对于本省主管厅行文程式

1169 各机关办理涉外事件应用文牍以本国文字为主令

1170 二 印信

1170 印信条例

1173 颁发印信及请铸缴销办法

1173 军政部印信条例

1175 教育机关印信颁发办法

1176 各市颁发区钤记及坊闾鄰图记章程

1178 各县颁发区钤记及乡镇闾鄰图记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