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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方略
建国方略
作者:孙文著
年份:1928
版本:中央图书局
总册数:2 册
总页数:639 页
文件大小:53.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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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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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权宪法
11 民权初步
101 实业计划
243 国际共同发展中国实业计划书
249 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
255 国民党之政纲
259 钱币革命
第2册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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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以饮食为证
11 第二章 以用钱为证
21 第三章 以作文为证
27 第四章 以七事为证
38 第五章 知行总论
45 第六章 能知必能行
62 第七章 不知亦能行
68 第八章 有志竟成
92 甲 交通之开发
93 乙 商港之开辟
94 丙 铁路中心及终点并商港地设新式市街各具公用设备
94 丁水力之发展
94 戊 设冶铁制钢并造士敏土厂之大工厂以供上列各项之需
94 己 鑛业之发展
94 庚 农业之发展
94 辛 蒙古新疆之灌溉
94 壬 于中国北部及中部建造森林
94 癸 移民于东三省蒙古新疆青海西藏
96 第一计画
97 第一部 北方大港
105 第二部 西北铁路系统
107 插第一第二图
110 第三部 蒙古新疆之殖民
111 第四部 开濬运河以联络中国北部中部通渠及北方大港
112 第五部 开发直隶山西煤铁鑛源设立制铁链钢工厂
114 第二计画
114 第一部 东方大港
117 插第三第四图
123 第二部 整治扬子江
127 插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图
144 第三部 建设内河商埠
150 第四部 改良扬子江之现存水路及运河
155 第五部创建大士敏土厂
156 第三计画
156 第一部 改良广州为一世界港
159 插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图
168 第二部 改良广州水路系统
171 插第十四第十五图
179 第三部 建设中国西南铁路系统 插第十六图
184 第四部 建设沿海商埠及渔业港
195 插第十七图
194 第五部 创立造船厂
198 第四计画
198 第一部 中央铁路系统
208 第二部 东南铁路系统
213 第三部 东北铁路系统
222 第四部 扩张西北铁路系统
231 第五部 高原铁路系统
237 第六部 设机关车客货车制造厂
239 第五计画
240 第一部 粮食工业
244 第二部 衣服工业
246 第三部 居室工业
249 第四部 行动工业
250 第五部 印刷工业
252 第六计画 鑛业
253 第一部 铁鑛
253 第二部 煤鑛
254 第三部 油鑛
254 第四部 铜鑛
255 第五部 特种鑛之采取
255 第六部 鑛业机械之制造
256 第七部 冶鑛厂之设立
261 附录
261 关于广东至重庆与兰州支线之借款与建筑契约草案
267 驻京美国公使芮恩施君覆函译文
269 美国商务总长复函一通
270 意大利陆军大臣嘉域利亚将军复函
270 北京交通部顾问之铁路专门家碧格君投函
271 美国名士寓居罗马以世界中都计画著名之安得生君复函
289 卷一结会
289 第一章 临时集会之组织法
289 一节 会议之定义
289 二节 会议之规则
289 三节 会议之种类
290 四节 召集之通式
290 五节 开会之秩序
290 六节 主座之选举
291 七节 被指名者多人
291 八节 指名之附和
291 九节选举书记等
292 十节委员会
292 第二章 永久社会之成立法
292 十一节立会
294 十二节 章程及规则
294 十三节 职员
294 十四节 职员之选举
296 十五节 其他之选举
296 十六节 无人当选
296 十七节 大多数与较多数
296 十八节 团体之成立
297 第三章 议事之秩序并额数
297 十九节 循行之事
298 二十节 议事之公式秩序
299 二十一节 额数定义
299 二十二节 额数为开会前之必要
299 二十三节 开会后缺额之效力
300 二十四节 数额数之法
300 第四章 会员之权利义务
300 二十五节 会长之义务
301 二十六节 会长之权利
301 二十七节 会员之权利义务
302 二十八节 副会长并书记之权利义务
303 二十九节 全体之权限并缺席废置特别会等之规定
303 三十节 特务会议
304 卷二 动议
304 第五章 动议
304 三十一节 动议
304 三十二节 处事之手续
304 三十三节 动议之措词
305 三十四节 何时可发动议
305 三十五节 手续之演明式
306 三十六节 附和动议
306 三十七节 附和之形式
307 三十八节 极端之当避
307 第六章离奇之动议并地位之释义
307 三十九节 收回动议之公例
307 四十节 收回之演明式
308 四十一节 例外之事
308 四十二节 分开动议
308 四十三节 对等动议
309 四十四节 地位释义
309 四十五节 地位之讨得
309 第七章 讨论
309 四十六节 讨论之权利
309 四十七节 讨论之定义
310 四十八节 何时为讨论之秩序
310 四十九节 讨论法演明式
311 五十节 限制讨论之例
312 五十一节 演明式
313 五十二节 驳论言辞
313 五十三节竞争地位
315 五十四节 逊让地位
315 五十五节 讨论之友恭
315 五十六节一致许可
316 第八章 停止讨论之动议
316 五十七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用法
316 五十八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效力
317 五十九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讨论
317 六十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演明式
317 六十一节 停止动议与本题动议之
317 六十二节 停止动议对于他动议之效力
318 六十三节 停止动议对于本题一部分之效力
318 六十四节 定时停止讨论
319 第九章 表决
319 六十五节 表决方式
319 六十六节 举手并起立
319 六十七节 采法宜定
319 六十八节 拍掌不宜用以表决
320 六十九节 两面俱呈
320 七十节 表决疑问
321 七十一节 同数
321 七十二节 主座之特权
321 七十三节 主座有表决之权利
321 七十四节 点名表决
322 七十五节 投票表决
322 七十六节 由少数或多于大多数以取决
322 第十章 表决之复议
322 七十七节 复议之定义
323 七十八节 复议动议之效力
323 七十九节 何时可发复议动议
323 八十节 何人可发复议动议
323 八十一节 折衷办法
324 八十二节 讨论复议
324 八十三节 得胜方面之释义
324 八十四节 复议之演明式
325 八十五节 不能复议之案
325 八十六节 复议动议宜慎用
325 八十七节 取销动议
326 八十八节 两动议之功效
327 卷三 修正案
327 第十一章 修正之性质与效力
327 八十九节 修正之性质
327 九十节 修正案须有关系
328 九十一节 修正案之效力
328 九十二节 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
329 九十三节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
330 九十四节 同时多过一箇之修正案
330 九十五节 先事声明
331 九十六节 接纳修正案
332 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方法
332 九十七节 修正之三法
332 九十八节 宣述修正案之方法
332 九十九节 加入方法
334 一 百节 加入案之否决效力
334 一百零一节 改变意思之必要
334 一百零二节 删除之法
334 一百零三节 删去修正案否决之效力
335 一百零四节 删去案呈决之方式
335 一百零五节 所弃之字可加入他处
335 一百零六节 不字
335 一百零七节 删去而加入之法
336 一百零八节 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决之效力
336 一百零九节 替代
337 第十三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337 一百一十节 款项及时间之空白
338 一百十一节 人名
339 一百十二节 不受修正之动议
339 一百十三节 复议案
339 一百十四节 修正之秩序
340 卷四 动议之顺序
340 第十四章 附属动议之顺序
340 一百十五节 顺序之定义
340 一百十六节 独立动议附属动议
340 一百十七节 七种附属动议及其顺序等级
341 一百十八节 议案顺序之演明式
343 一百十九节 七种附属动议之目的
344 一百二十节 定秩序之理由
344 第十五章 散会与搁置动议
344 一百二十一节散会动议
344 一百二十二节 独立之散会动议
344 一百二十三节 散会议之限制
345 一百二十四节 散会之效果
345 一百二十五节 有定时间
346 一百二十六节 搁置动议
346 一百二十七节 搁置议之效力
346 一百二十八节 抽出之动议
347 第十六章 延期动议
347 一百二十九节有定时之延期
347 一百三十节 其效力
348 一百三十一节 此议之限制
348 一百三十二节无期延期
348 一百三十三节 此议之效力
349 第十七章 付委动议
349 一百三十四节 付委
349 一百三十五节 付委议之效力
351 一百三十六节 带训令之付委议
351 一百三十七节 问题之一部分
351 一百三十八节 委选之事宜
352 一百三十九节 独立之付委议
352 第十八章 委员及其报告
352 一百四十节 委员之性质
352 一百四十一节 委员之权限
353 一百四十二节 报告
354 一百四十三节 报告之呈递
354 一百四十四节 要求报告
354 一百四十五节 少数之报告
355 一百四十六节 报告之演明式
355 一百四十七节 复付委
356 卷五权宜及秩序问题
356 第十九章 权宜问题
356 一百四十八节 权宜问题之性质
356 一百四十九节权宜问题之定义
357 一百五十节 效力
357 一百五十一节 演明式
358 第二十章 秩序问题
358 一百五十二节 秩序问题之定义
359 一百五十三节 主座之职务
359 一百五十四节 秩序问题之效力
359 一百五十五节 申诉
360 一百五十六节 申诉表决之同数票
360 一百五十七节 顺序
361 一百五十八节 秩序问题及申诉之演明式
367 结论
369 附录
369 章程并规则之模范
372 议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