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孙中山先生遗教

孙中山先生遗教 民智书局 孙中山先生遗教

孙中山先生遗教

作者:王天恨编辑
年份:1926
版本:民智书局
册页:-
序号:RE5764O
页数:800 页
文件大小:77.2 MB
¥5.00

加入购物车免费试读

目录简介

《孙中山先生遗教》.pdf电子版,共计800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 建国方略之一 心理建设 孙文学说 行易知难

1 第一章 以饮食为证

15 第二章 以用钱为证

29 第三章 以作文为证

37 第四章 以七事为证

53 第五章 知行总论

63 第六章 能知必能行

87 第七章 不知亦能行

97 第八章 有志竟成

121 建国方略之二 物质建设 实业计划

121 序

131 甲 交通之开发

132 乙 商港之开辟

132 丙 铁路中心及终点并商港地设新式市街各具公用设备

132 丁 水利之发展

132 戊 设冶铁制铜并造士敏土厂之大工厂以供上列各项之需

132 己 矿业之发展

133 庚 农业之发展

133 辛 蒙古新疆之灌溉

133 壬 于中国北部及中部建造森林

133 癸 移民于东三省蒙古新疆青海西藏

135 第一计划

136 第一部 北方大港

139 第二部 西北铁路系统 插第一第二图

143 第三部 蒙古新疆之殖民

145 第四部 开濬运河以联络中国北部中部通渠及北方大港

146 第五部 开发直隶山西煤铁矿源设立制铁炼钢工厂

149 第二计划

149 第一部 东方大港 插第三第四图

155 第二部 整治扬子江 插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图

168 第三部 建设内河商埠

176 第四部 改良扬子江之现存水路及运河

182 第五部 创建大士敏土厂

183 第三计划

183 第一部 改良广州为一世界港 插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图

191 第二部 改良广州水路系统 插第十四第十五图

200 第三部 建设中国西南铁路系统 插第十六图

207 第四部 建设沿海商埠及渔业港 插第十七图

219 第五部 创立造船厂

221 第四计划

222 第一部 中央铁路系统

232 第二部 东南铁路系统

238 第三部 东北铁路系统

249 第四部 扩张西北铁路系统

259 第五部 高原铁路系统

268 第六部 设机关车客货车制造厂

269 第五计划

270 第一部 粮食工业

275 第二部 衣服工业

278 第三部 居室工业

282 第四部 行动工业

284 第五部 印刷工业

285 第六计划

286 第一部 铁矿

287 第二部 煤矿

288 第三部 油矿

288 第四部 铜矿

289 第五部 特种矿之采取

290 第六部 矿业机械之制造

291 第七部 冶矿厂之设立

299 附录

299 关于广东至重庆与兰州支线之借款与建筑契约草案

306 驻京美国公使纳恩施君覆函译文

309 美国商务总长复函一通

310 意大利陆军大臣嘉域利亚将军复函

311 北京交通部顾问之铁路专门家碧格君投函

311 美国名士寓居罗马以世界中都计划著名之安得生君复函

315 建国方略之三 社会建设 民权初步

315 序

333 卷一 结会

333 第一章 临时集会之组织法

333 一节 会议之定义

333 二节 会议之规则

334 三节 会议之种类

334 四节 召集之通式

334 五节 开会之秩序

335 六节 主座之选举

335 七节 被指名者多人

336 八节 指名之附和

336 九节 选举书记等

337 十节 委员会

337 第二章 永久社会之成立法

337 十一节 立会

339 十二节 章程及规则

339 十三节 职员

340 十四节 职员之选举

342 十五节 其他之选举

342 十六节 无人当选

342 十七节 大多数与较多数

343 十八节 团体之成立

343 第三章 议事之秩序并额数

343 十九节 循行之事

344 二十节 议事之公式秩序

345 二十一节 额数定义

346 二十二节 额数为开会前之必要

346 二十三节 开会后缺额之效力

347 二十四节 数额数之法

347 第四章 会员之权利义务

347 二十五节 会长之义务

348 二十六节 会长之权利

349 二十七节 会员之权利义务

349 二十八节 副会长并书记之权利义务

351 二十九节 全体之权限并缺席废置特别会等之规定

351 三十节 特务会议

353 卷二 动议

353 第五章 动议

353 三十一节 动议

353 三十二节 处事之手续

354 三十三节 动议之措词

354 三十四节 何时可发动议

355 三十五节 手续之演明式

355 三十六节 附和动议

356 三十七节 附和之形式

357 三十八节 极端之当避

357 第六章 离奇之动议并地位之释义

357 三十九节 收回动议之公例

358 四十节 收回之演明式

358 四十一节 例外之事

358 四十二节 分开动议

359 四十三节 对等动议

359 四十四节 地位释义

360 四十五节 地位之讨得

360 第七章 讨论

360 四十六节 讨论之权利

360 四十七节 讨论之定义

361 四十八节 何时为讨论之秩序

361 四十九节 讨论法演明式

362 五十节 限制讨论之例

364 五十一节 演明式

365 五十二节 驳论言辞

365 五十三节 竞争地位

366 五十四节 逊让地位

367 五十五节 讨论之友恭

368 五十六节 一致许可

368 第八章 停止讨论之动议

368 五十七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用法

369 五十八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效力

370 五十九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讨论

370 六十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演明式

371 六十一节 停止动议与本题动议之别

371 六十二节 停止动议对于他动议之效力

371 六十三节 停止动议对于本题一部分之效力

372 六十四节 定时停止讨论

372 第九章 表决

372 六十五节 表决方式

373 六十六节 举手并起立

373 六十七节 采法宜定

373 六十八节 拍掌不宜用以表决

374 六十九节 两面俱呈

374 七十节 表决疑问

375 七十一节 同数

375 七十二节 主座之特权

375 七十三节 主座有表决之权利

376 七十四节 点名表决

377 七十五节 投票表决

377 七十六节 由少数或多于大多数以取决

377 第十章 表决之复议

377 七十七节 复议之定义

377 七十八节 复议动议之效力

378 七十九节 何时可发复议动议

378 八十节 何人可发复议动议

379 八十一节 折衷办法

379 八十二节 讨论复议

379 八十三节 得胜之方面释义

380 八十四节 复议之演明式

381 八十五节 不能复议之案

381 八十六节 复议动议宜慎用

381 八十七节 取消动议

382 八十八节 两动议之功效

383 卷三 修正案

383 第十一章 修正之性质与效力

383 八十九节 修正之性质

383 九十节 修正案须有关系

384 九十一节 修正案之效力

385 九十二节 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

386 九十三节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

387 九十四节 同时多过一个之修正案

388 九十五节 先事声明

389 九十六节 接纳修正案

390 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方法

390 九十七节 修正之三法

390 九十八节 宣述修正案之方式

391 九十九节 加入方法

392 一百节 加入案之否决效力

392 一百零一节 改变意思之必要

393 一百零二节 删除之法

393 一百零三节 删去修正案否决之效力

394 一百零四节 删去案呈决之方式

394 一百零五节 所弃之字可加入他处

394 一百零六节 不字

394 一百零七节 删去而加入之法

395 一百零八节 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决之效力

396 一百零九节 替代

396 第十三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396 一百一十节 款项及时间之空白

398 一百十一节 人名

398 一百十二节 不受修正之动议

398 一百十三节 复议案

399 一百十四节 修正之秩序

401 卷四 动议之顺序

401 第十四章 附属动议之顺序

401 一百十五节 顺序之定义

401 一百十六节 独立动议附属动议

402 一百十七节 七种附属动议及其顺序等级

403 一百十八节 议案顺序之演明式

406 一百十九节 七种附属动议之的

406 一百二十节 定秩序之理由

406 第十五章 散会与搁置动议

406 一百二十一节 散会动议

407 一百二十二节 独立之散会动议

407 一百二十三节 散会议之限制

407 一百二十四节 散会之效果

408 一百二十五节 有定时间

408 一百二十六节 置搁动议

409 一百二十七节 置搁议之效力

409 一百二十八节 抽出之动议

410 第十六章 延期动议

410 一百二十九节 有定时之延期

410 一百三十节 其效力

412 一百三十一节 此议之限制

412 一百三十二节 期无延期

412 一百三十三节 此议之效力

413 第十七章 付委动议

413 一百三十四节 付委

414 一百三十五节 付委议之效力

415 一百三十六节 带训令之付委议

416 一百三十七节 问题之一部分

416 一百三十八节 委选之事宜

416 一百三十九节 独立之付委议

417 第十八章 委员及其报告

417 一百四十节 委员之性质

417 一百四十一节 委员之权限

419 一百四十二节 报告

419 一百四十三节 报告之呈递

420 一百四十四节 要求报告

420 一百四十五节 少数之报告

421 一百四十六节 报告之演明式

421 一百四十七节 复付委

423 卷五 权宜及秩序问题

423 第十九章 权宜问题

423 一百四十八节 权宜问题之性质

424 一百四十九节 权宜问题之定义

424 一百五十节 效力

425 一百五十一节 演明式

426 第二十章 秩序问题

426 一百五十二节 秩序问题之定义

427 一百五十三节 主座之职务

427 一百五十四节 秩序问题之效力

427 一百五十五节 申诉

428 一百五十六节 申诉表决之同数票

428 一百五十七节 顺序

429 一百五十八节 秩序问题及申诉之演明式

436 结论

439 附录章程并规则之模范

443 议事表

447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451 三民主义

451 自序

453 民族主义第一讲

471 民族主义第二讲

489 民族主义第三讲

503 民族主义第四讲

519 民族主义第五讲

533 民族主义第六讲

551 民权主义第一讲

573 民权主义第二讲

591 民权主义第三讲

611 民权主义第四讲

633 民权主义第五讲

659 民权主义第六讲

687 民生主义第一讲

717 民生主义第二讲

741 民生主义第三讲

765 民生主义第四讲

785 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