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释义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释义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释义
加入购物车免费试读
目录简介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释义》.pdf电子版,共计368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 绪论
1 ○○一 草案起草之由来
1 ○○二 草案久而始决之原因
2 ○○三 起草工作分两大时期
2 ○○四 前期起草工作
3 ○○五 後期起草工作
5 ○○六 草案之特点一
5 ○○七 草案之特点二
6 宪法前文
6 ○○八 宪法前文之意义
7 第一章 总纲
7 ○○九 本章规定之要点
7 ○一○ 国体之规定及其反对之主张
7 ○一一 第一条之立法精神
8 ○一二 反对本条规定各主张之驳正
8 ○一三 共和民主与统一之争
8 ○一四 共和二字之意义
9 ○一五 主权属於国民与源於国民不同
9 ○一六 主权与政权之别
9 ○一七 国民之界说
9 ○一八 我国国籍法重血统主义
10 ○一九 各国关於国籍之宪法法例
10 ○二○ 领土包括领海及领空而言
10 ○二一 省区包括市区在内
10 ○二二 列举式之用意
10 ○二三 各省之序列
10 ○二四 等字之意义
10 ○二五 领土变更之意义
11 ○二六 民族平等之理由
11 ○二七 民族平等与人民平等
11 ○二八 国旗之意义
12 ○二九 首都之规定与行都及陪都
13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13 ○三○ 民权与天赋人权
13 ○三一 直接保障主义与间接保障主义
13 ○三二 人权主义与近代法理不合
14 ○三三 民权堕失之原因与恶法之制裁
14 ○三四 直接保障规定之困难
14 ○三五 民权之分类
14 ○三六 人民之义务
15 ○三七 他章所定之人民权利义务
15 ○三八 平等之意义
15 ○三九 种族之平等
15 ○四○ 阶级之平等
16 ○四一 宗教之平等
16 ○四五 男女之平等
16 ○四三 职业之平等
16 ○四四 身体自由
17 ○四五 身体自由之限制
17 ○四六 依法律三字之涵义
17 ○四七 执法机关之范围及其义务
17 ○四八 提审之声请权
18 ○四九 提审票
18 ○五○ 执行机关不尽责之制裁
18 ○五一 提审法
18 ○五二 军事审判与普通法院审判之划分
18 ○五三 两种审判之界限
19 ○五四 军事审判以刑事为限
19 ○五五 居所与住所及居住自由
19 ○五六 居住自由之限制
19 ○五七 迁徙自由及其限制
20 ○五八 迁徙之程序
20 ○五九 思想自由
20 ○六○ 思想自由之限制
20 ○六一 思想自由在刑法上之限制
21 ○六二 思想自由在特种刑事法规上之限制
21 ○六三 出版自由
21 ○六四 限制出版自由之法例及我国之现行法
22 ○六五 秘密通讯之自由
22 ○六六 通讯自由之限制
22 ○六七 信教自由
22 ○六八 信教自由之限制
22 ○六九 不信教之自由
23 ○七○ 集会与结社之意义
23 ○七一 集会与结社之种类
23 ○七二 限制集会自由之法例
24 ○七三 我国限制集会自由之方法
24 ○七四 结社自由之限制
24 ○七五 限制结社自由之法例
24 ○七六 我国限制结社自由之方法
25 ○七七 财产自由与所有权之社会化
25 ○七八 财产自由之限制
25 ○七九 财产之徵用与徵收
26 ○八○ 徵用徵收与徵发之别
26 ○八一 徵收与查封没收之别
26 ○八二 财产之查封
27 ○八三 刑事上之财产没收
27 ○八四 逆产之没收
27 ○八五 违警罚之财产没收
27 ○八六 没收与没入之别
27 ○八七 行政上及司法上之受益权
28 ○八八 请愿之意义及其程序
28 ○八九 诉愿之意义及其程序
28 ○九○ 请愿与诉愿之区别
29 ○九一 诉讼权之分类
29 ○九二 民事诉讼之意义及其程序
29 ○九三 刑事诉讼之意义及其程序
30 ○九四 刑事告诉与自诉
30 ○九五 行政诉讼之意义及其程序
30 ○九六 监察上之举发与刑事上之告发
31 ○九七 政权与自由权及受益权之区别及其关系
31 ○九八 政权之发生
31 ○九九 选举权与核选权
32 一○○ 本法所定选举权之范围
33 一○一 选举权与候选人考试
33 一○二 罢免权
33 一○三 罢免权之范围与大罢免
34 一○四 罢免权行之方法
34 一○五 抗免权与核免权
34 一○六 本法所定罢免权之范围
35 一○七 监官权与监法权
35 一○八 创制权
35 一○九 创制权之范围
35 一一○ 创行权与核行权
36 一一一 复决权
36 一一二 复决权之范围
36 一一三 复决权之分类
37 一一四 抗止权
37 一一五 抗止权与创行权之关系
37 一一六 核止权
38 一一七 抗行权
38 一一八 核行权
38 一一九 独立核行权
39 一二○ 其他原因之核行权
39 一二一 由於议会提交者
39 一二二 由於政府提交者
40 一二三 由於地方政府之抗行者
40 一二四 本法规定监法权行使之范围
40 一二五 政权之分类
40 一二六 应考权及其与服官权之关系
41 一二七 应考权与四种政权之区别
41 一二八 应考权与平等之原则
41 一二九 纳税义务
42 一三○ 纳税须有法律上之根据
42 一三一 纳税须使负担公平
42 一三二 服兵役之义务
43 一三三 我国兵役现制
43 一三四 服工役之义务
43 一三五 工役法原则
44 一三六 服公务之义务
44 一三七 其他自由权利之概括规定
45 一三八 革命权之存在问题
45 一三九 限制民权之立法范围
46 一四○ 公务员违法侵害民权之制裁
46 一四一 私人违法行为与职务上违法行为之别
46 一四二 公务员之责任
46 一四三 民权受侵害时之救济
47 一四四 国家赔偿制
48 第三章 国民大会
48 一四五 国民大会之性质
48 一四六 国民大会与各国代议机关之比较
48 一四七 政权与治权之划分
49 一四八 国民大会之政权不容离失本义
50 一四九 国民代表之产生
50 一五○ 人口比例规定之原因
50 一五一 同等区域之意义
50 一五二 国民代表总数之估计
50 一五三 国民代表选举区规定之法意
51 一五四 国民代表选举之原则
51 一五五 国民对於国民代表之选举权取得资格
52 一五六 教育资格之限制问题
52 一五七 国民代表之候选资格
52 一五八 年龄之计算
53 一五九 国民代表之任期及其罢免
53 一六○ 罢免国民代表不应以违反原选举区之利益为理由
53 一六一 国民大会之常会与临时会
53 一六二 必须召集临时大会之事实
54 一六三 国民大会之开会地点
55 一六四 国民大会之职权——选举权
55 一六五 总统之选举问题
55 一六六 本法采用间接选举之理由
55 一六七 主张直接选举者之理由
55 一六八 本问题之关键及核选制之采用问题
56 一六九 国民大会之罢免权
56 一七○ 对司法考试两院院长之罢免
56 一七一 对副总统及副院长之罢免
56 一七二 对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罢免
57 一七三 对立法监察两院之大罢免
57 一七四 因弹劾而生之核免权
57 一七五 国民大会之创制权
57 一七六 原则之创行制
58 一七七 国民大会核定之法案仍应公布但总统不得提交复议
58 一七八 原则之创行与现行制不同
58 一七九 国民大会之复决权
58 一八○ 复决之法律应作广义解释
59 一八一 复决权之行使及不能抗行之法案
59 一八二 国民大会之独立核行权及其他原因之核行权
59 一八三 复决权行使之程序
59 一八四 国民大会之修改宪法权
60 一八五 国民大会之其他职权问题
60 一八六 国民大会职权不外四种政权
61 一八七 国民大会行使创制复决与罢免三权不必集会
61 一八八 国民代表之特权一
61 一八九 国民代表之特权二
62 一九○ 国民大会之组织及其职权行使之程序
62 一九一 国民代表之选举及罢免程序
64 第四章 中央政府
64 一九二 一般国家之政府体制
64 一九三 五权宪法之政府体制
64 一九四 五院之政治责任
65 一九五 五院间之衡制
66 一九六 内阁制之缺点
66 一九七 三权宪法之缺点
66 一九八 五院综合机关之设置问题
66 一九九 国府委员会设置之原因
66 二○○ 对国府制之非议
67 二○一 中央政治会议与国府
67 二○二 综合机关不应设置之理由
67 二○三 综合机关不必设置之理由
67 二○四 五院政府之另一设计
68 第一节 总统
68 二○五 元首与行政首领之分合问题
68 二○六 特设元首之史实及其必要
69 二○七 元首实权制之立法理由
69 二○八 主张元首虚权制者之理由
70 二○九 元首实权制之另一主张
70 二一○ 三权宪法下之政治责任制度
71 二一一 五权宪法下之政治责任制度
71 二一二 五院制与总统制及内阁制之比较
71 二一三 总统之元首大权——代表国家权
72 二一四 总统不能代表政府之理由
72 二一五 统率军队权
73 二一六 军制及军额问题
73 二一七 公布法律权
73 二一八 拒绝公布之法例及本法之规定
73 二一九 命令与法律之异同
74 二二○ 行政命令之种类
74 二二一 元首之大权命令与各院之院令
74 二二二 副署之意义及其与内阁制之比较
75 二二三 关系院院长之意义
75 二二四 四院之拒绝副署问题
75 二二五 关系两院以上之拒绝副署问题
76 二二六 关系司法考试及监察三院之法律公布问题
76 二二七 三院拒绝副署时之救济
76 二二八 立法院复议後三院再拒绝副署时之救济
77 二二九 关於本问题之另一主张
77 二三○ 此说与五权制不相容
77 二三一 此说之论据不能成立
78 二三二 宣战媾和及缔约之意义
78 二三三 总统之对外权
78 二三四 宣战权之限制
78 二三五 限制缔约权之各国法例
79 二三六 本法所定缔约权之限制
79 二三七 变更领土之条约应经国民大会核定
80 二三八 其他对外权
80 二三九 戒严与解严之意义
80 二四○ 戒严之各国法例
81 二四一 我国之戒严制及本法所定戒严权之限制
81 二四二 解严之宣告
81 二四三 赦免权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意义
82 二四四 大赦制不可废之理由
82 二四五 特种赦免制不可废之理由
82 二四六 赦免权之限制
83 二四七 元首任官权之各国法例
83 二四八 本法所定之总统任免官吏权
84 二四九 其他官吏之任免问题
84 二五○ 任免权之限制
84 二五一 授与荣典权
85 二五二 紧急命令之意义
85 二五三 得为紧急处分之情形
86 二五四 紧急事变与非常事变不同
86 二五五 紧急命令之范围
87 二五六 紧急命令之各国法例
87 二五七 本条所定之紧急命令制
88 二五八 本条足资研究之点
88 二五九 紧急命令须经行政会议议决之理由
89 二六○ 五院院长会议机关之设置问题
89 二六一 本条规定之作用
90 二六二 总统之两重责任
90 二六三 违法责任与政治责任之别
90 二六四 国民大会对总统之课责方法
91 二六五 总统之民事责任
91 二六六 总统之候选资格——国籍之限
91 二六七 年龄之限制
92 二六八 其他限制问题
92 二六九 总统选举之法例及本法所采之方式
93 二七○ 选举总统之程序
93 二七一 副总统之选举程序
93 二七二 总统之任期
94 二七三 总统连任之限制
94 二七四 副总统之任期
94 二七五 总统就职之仪式
95 二七六 宣誓与任期之起算
95 二七七 宣誓之地点
95 二七八 总统之缺职
95 二七九 总统之代位与代理
96 二八○ 设副总统之目的及不设副总统各国法例
96 二八一 副总统设置之利弊及最近立法趋势
97 二八二 设副总统各国之法例
97 二八三 设代理总统之法例
98 二八四 各国法例关於总统缺职规定之比较
98 二八五 十二年宪法之规定
98 二八六 本条修订之经过
98 二八七 行政院院长代理之理由
99 二八八 前後任总统不能衔接时之暂代程序
99 二八九 停职日期应否补足之问题
99 二九○ 行政院院长之代理期限
100 二九一 总统之刑事责任
100 二九二 元首不受司法管辖之特权
100 二九三 不受特权保障之特殊罪行
101 二九四 不分别罪行之法例
101 二九五 议会审判总统之权限
101 二九六 总统在任内之诉究程序问题一
102 二九七 总统在任内之诉究程序问题二
102 二九八 本条应予补充之文句
102 第二节 行政院
103 二九九 行政院之性质及其与各国行政部分之比较
103 三三○ 总统实权制与一般总统制之区别
104 三○一 行政院与立法院之关系
104 三○二 行政院与司法院之关系
104 三○三 行政院与考试院之关系
105 三○四 行政院与监察院之关系
105 三○五 行政院与国民大会之关系
105 三○六 行政院与省政府及各县市间之关系
106 三○七 行政院之定义
106 三○八 行政院非总统之隶属机关
107 三○九 行政院长官之任免
107 三一○ 行政院院长之性质
108 三一一 政务委员制与英国之国务员
108 三一二 两制之异点
108 三一三 反对本制者之理由
109 三一四 主张本制者之理由
109 三一五 不管部委员人数之取制
109 三一六 部会名称之列举问题
110 三一七 委员会之存废问题
110 三一八 五院外独立部会之废除
110 三一九 政务委员与各部会长官之关系
111 三二○ 院长副院长之自兼部会长官问题
111 三二一 行政院长官之责任与行政院责任之区别
111 三二二 行政院责任由总统担当
112 三二三 与议会内阁制之比较
112 三二四 与总统内阁制之比较
112 三二五 三制总比较
112 三二六 本条为政治责任而非违法责任
113 三二七 各别负责与连带责任
114 三二八 行政院院长副院长之责任
114 三二九 不管部会政务委员之责任
115 三三○ 各委员长与各部长之责任
115 三三一 行政会议与一般内阁会议之比较
117 三三二 行政会议之性质
117 三三三 行政会议决议之效力与总统之拒绝权
118 三三四 法律案提议之范围
118 三三五 预算案与各院间之衡制问题
118 三三六 解决之方法
119 三三七 省预算单位理论上不能成立
119 三三八 事实上之困难
120 三三九 分省总预算之过渡办法
120 三四○ 各省之局部分预算
120 三四一 总预算之编制方法
121 三四二 戒严案及大赦案之提议
121 三四三 涉外事件之提议及重要国际事项之范围
121 三四四 行政院院长对立法院之议案咨送权
122 三四五 共同关系事项之意义
122 三四六 其他事项及总统之直接交议问题
122 三四七 行政院之组织
123 第三节 立法院
123 三四八 立法院之性质及其与各国议会之比较
124 三四九 立法院与司法院之关系
124 三五○ 立法院与考试院之关系
125 三五一 立法院与监察院之关系
125 三五二 立法院与国民大会之关系
125 三五三 立法院与各省参议会之关系
126 三五四 立法院与各县市间之关系
126 三五五 立法院之定义及立法权之范围
127 三五六 最高机关之意义
127 三五七 立法院及立法委员与院长之责任
128 三五八 立法权与国民大会之复决权问题
128 三五九 复决权扩充之必要
129 三六○ 法律案之提议与国民大会之创制
130 三六一 各院之提议及各省参议会之提议
130 三六二 预算案之议决及其限制
131 三六三 戒严大赦宣战等案之议决
131 三六四 媾和及条约案之议决
131 三六五 广义之法律案
131 三六六 议会之询问权与质问权
132 三六七 立法院质询权之性质
132 三六八 质询权之范围
133 三六九 立法院院长之产生不采互选制之理由
133 三七○ 立法院院长连任及任期
133 三七一 立法院院长之职权
133 三七二 副院长之设置
134 三七三 立法委员之选举及其采地域与人口比例制之原因
134 三七四 专门委员之删改
135 三七五 立法委员总额之估计
137 三七六 预选制规定之理由
137 三七七 不采圈选制之理由
138 三七八 预选制与国民大会之选举权
138 三七九 立法委员之候选资格
138 三八○ 立法委员之任期及连任
138 三八一 立法委员之缺职问题
139 三八二 立法院之解散改组
139 三八三 立法院院长与立法委员任期之参差
139 三八四 各院对立法院之提案权及其与各国法例之比较
140 三八五 各院提案权之比较
140 三八六 各院提案之程序
141 三八七 总统对立法院之抗议权应为元首大权之一
141 三八八 抗议权与否认权之区别
142 三八九 抗议权之两种法例
142 三九○ 本条规定之抗议制
142 三九一 出席委员与全体委员不同及本条之欠缺
143 三九二 抗议权与各院之关系
143 三九三 关系院之请求抗议问题
144 三九四 提请复决权规定之经过
144 三九五 本条规定之缺憾
145 三九六 提请复决权亦为元首大权之一
145 三九七 总统抗议权之限制
145 三九八 法律案之公布为立法程序之一
146 三九九 国民大会核定之案仍应由立法院送请公布
146 四○○ 应公布之法案范围
146 四○一 公布法律之程序
147 四○二 公布与施行之别
147 四○三 公布日期之意义
147 四○四 公布犹豫期间规定之用意及应补充各点
148 四○五 立法委员之特权一
148 四○六 立法委员之特权二
149 四○七 限制议员兼职之各国法例
150 四○八 立法委员兼职之限制
150 四○九 兼职之例外
150 四一○ 业务之范围
150 四一一 立法院之组织
151 第四节 司法院
151 四一二 司法院之性质与司法行政权之独立
151 四一三 应独立之理由一
152 四一四 应独立之理由二
152 四一五 应独立之理由三
152 四一六 五权分立与五院分立
153 四一七 司法院与考试院之关系
153 四一八 司法院与监察院之关系
154 四一九 司法院与国民大会之关系
154 四二○ 各级法院与地方政府之关系
155 四二一 司法院之定义及司法权之范围
155 四二二 司法审判权
155 四二三 最高法院之设置问题
156 四二四 行政审判制度之法例
156 四二五 将来之行政审判制
156 四二六 行政审判权移属於监察院问题
157 四二七 司法行政部之设置问题
157 四二八 司法院院长之产生不采选举制之理由
157 四二九 司法院院长之责任
158 四三○ 总统任命之意义
158 四三一 司法院院长之缺职及连任问题
159 四三二 司法院院长之赦免提请权
159 四三三 提请权之限制
159 四三四 司法院之法令解释权
160 四三五 命令抵触法律之纠正
160 四三六 地方规章抵触法律之纠正
161 四三七 审判独立之意义
161 四三八 审判独立与司法行政
162 四三九 法官保障与审判独立之关系
162 四四○ 法官在职保障之法例
162 四四一 法官免职之事由
163 四四二 免职与退休
163 四四三 法官之停职及复职
163 四四四 法官之升降转调
164 四四五 法官俸给之保障
164 四四六 其他保障
164 四四七 司法院之组织
165 第五节 考试院
165 四四八 五权之分组与考试监察两权独立之必需
165 四四九 考试足救选举之穷
165 四五○ 反对之主张
166 四五一 候选人考试之真义
166 四五二 平民政治两大前提之动摇
167 四五三 以寡头政治代替民治之主张
167 四五四 民权主义下之选举与考试
167 四五五 考试与铨叙之关系
168 四五六 考试院与监察院之关系
168 四五七 考试院与国民大会之关系
168 四五八 考试院在各省之直辖机关
169 四五九 考试院与县市之关系
169 四六○ 考试院之定义及考试权之内容
170 四六一 铨叙权之内容及其独立之必要
170 四六二 考试院院长之产生及其责任
171 四六三 考试院院长之缺职及连任问题
171 四六四 考试与铨定为两种并行之程序
171 四六五 任用公务员之解释
172 四六六 任用政务官不受考铨限制之例
172 四六七 任用政务官仍须铨定资格之例
172 四六八 候选人之范围
172 四六九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之意义
173 四七○ 第三款人员资格毋庸铨定
173 四七一 考试之种类
173 四七二 候选人应分别级类
174 四七三 候选人员考试之方式
174 四七四 公务员之资格不应以法律设为例外
175 四七五 考试权之补充
175 四七六 考试院之任用否认权规定问题
175 四七七 考试院之降免否认权规定问题
176 四七八 考试院之组织
176 第六节 监察院
176 四七九 监察院之性质及其与考试院之比较
177 四八○ 弹劾权与惩戒权之离合
177 四八一 议会弹劾权之性质及其法例
178 四八二 御史弹劾权之性质及其与议会弹劾权之比较
179 四八三 监察院弹劾权之性质
179 四八四 高一涵氏反对监察权独立之主张
180 四八五 高氏论据之驳议一
180 四八六 高氏论据之驳议二
181 四八七 高氏论据之驳议三
181 四八八 高氏论据之驳议四
182 四八九 梅思平氏反对监察权独立之主张——其所持见解一
182 四九○ 梅氏所持见解二
182 四九一 梅氏所持见解三
182 四九二 梅氏见解之驳议一
183 四九三 梅氏见解之驳议二
184 四九四 梅氏见解之驳议三
185 四九五 梅氏见解之驳议四
185 四九六 监察权与司法权之比较及其独立之必要
185 四九七 监察院与国民大会之关系
186 四九八 监察院在各省之直辖机关及其与县市之关系
186 四九九 监察院之定义及监察权之内容
186 五○○ 惩戒权归属变更之经过
187 五○一 惩戒机关不宜分立
188 五○二 中央大员不受惩戒机关管制及惩戒机关划一之必要
188 五○三 地方惩戒机关
189 五○四 惩戒机关之分级问题
189 五○五 惩戒机关与铨叙部之关系
189 五○六 惩戒处分之种类及惩戒机关之权限
189 五○七 公务员因地位性质不同而有处分之别
189 五○八 本法所定之各种政务官
190 五○九 县长及市长之惩戒
190 五一○ 现制若干政务官不适用之惩戒处分
190 五一一 聘任人员及临时人员之惩戒处分
190 五一二 惩戒机关办案之原则
191 五一三 惩戒处分之执行
191 五一四 执行惩戒之机关不得拒绝执行
191 五一五 惩戒处分之执行与审计之关系
191 五一六 弹劾案之科刑权移属於监察院之主张(......目录过长仅展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