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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 陈正明律师事务所 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

作者:(日)美浓部达吉编著;陈正明译
年份:1937
版本:陈正明律师事务所
册页:-
序号:1EIIQTS
页数:306 页
文件大小:149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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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公法与私法》.pdf电子版,共计306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 第一章 公法与私法之区别

1 第一节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及其根据

1 一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

2 为明现实国法,有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

3 其例证

6 公法与私法之区别,为现实国法上之区别,同时亦为理论上之区别

7 二 公法与私法区别之否定说

7 HansKelsen说

12 其批评

15 Franz Weyr说

16 其批评

18 AdolfMerkl说

18 Austin说及Kr.abbe说

19 三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根据

20 公法与私法,乃经验的概念,非先验的理论之概念

21 其区别专存於国法

22 其区别於国法上必要之理由

24 第二节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

25 一 学说之概观

25 (一)主体说

28 (二)意思说

29 (三)利益说

32 (四)社会说

34 二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之多元性

34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不一

35 有由基本标准外之标准

35 三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基本标准

35 (一)私法亦为国家法

36 其与公法之区别,在公法为直接国家法,私法为直接其他之社会法——即第二次的国家法

38 主体说正当之理由

39 (二)直接国家法之公法

40 (三)法之制定者、法之规律之性质、法之规律之意思或利益之差异,不为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

43 (四)所谓第三领域之社会法说

45 四 得准於私人地位之国家

45 对於基本标准之两个修正。其一,得准於私人地位之国家

46 (一)国家服从私法之理由

47 (二)国家於如何之场合服从私法之标准

48 第一,法律关系之性质

48 1.经济内容之关系

50 2.国家支配权之不发动

53 3.无以服从私法为不当之公益上之理由

55 第二,法律之规定

56 1.裁判管辖之规定

59 2.强制执行之规定

60 五 得准於国家之法主体

60 对於基本标准之修正。其二,得准於国家之法主体

60 (一)地方公共团体

64 (二)公共组织

68 (三)公之财团法人

68 (四)受有国家公权之私人

69 六 结论

69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定义

70 参考说(1)FritzFleiner

73 (二)Stier-Soml

74 (三)Hatschek

74 (四)Wal-ter Iellinek

76 (五)MaxLayre

79 第二章 公法与私法之共通性及特殊性

80 第一节 公法与私法之共通性

80 一 权利义务关系之共通性

80 以公法为权力服从关系之法之不当

82 公法关系亦为权利义务之关系

84 二 关於权利义务之种类之共通性

85 (一)公法上之物权

88 1.公法上之所有权

89 2.公物管理权

93 3.公法上之限制物权

95 4.公法上之担保物权

97 (二)公法上之债权

100 (三)参政权

101 三 关於法律原因之共通性

101 公法之法律原因

103 (一)状态或事件

103 1.年龄

104 2.出身、死亡、身份

104 3.住所

105 4.期间

105 5.时效

106 (二)意思行为

106 1.公之意思行为与私之意思行为

109 2.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

111 3.单独行为与契约

113 4.意思表示之附款

114 5.代理

115 四 关於人、物及事业之共通性

115 法律关系之四要素——人、利益、物、事业

116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117 (二)公物与私物

118 (三)公企业与私企业

121 第二节 公法与私法之特殊性

123 一公法上权利义务之相对性

124 公法关系,权利含有义务性,义务含有权利性

128 其结果1.抛弃之不能

130 2.移转之不能或限制

132 二 公法上国家行为之公定力

134 国家行为公定力之法律上之意义

136 公法上契约之国家行为之公定力

137 三 公法上国家公权之强制力

137 强制力之表现

138 (一)违反义务之场合之制裁

142 (二)不履行义务之场合之强制执行

146 四 公法上人民权利之保护

147 保护公权与私权之差异

151 1.得提起行政诉讼之场合

152 2.得提起诉愿之场合

153 3.两者俱不得提起之场合

155 五 制定法规上公法规定与私法规定之差异

155 (一)公法与私法之标的之差异

162 (二)公法与私法之效果之差异

162 1.公法对象之私的行动与私法对象之私的行为之差异

166 2.违反公法上之命令或禁止之法律行为之私法上之效力

173 3.公法上之请求权者与私法上之权利者之差异

174 4.公法上之支付义务者与私法上之债务者之差异

177 第三章 公法与私法之关联

180 第一节 混合之法律关系与混合之权利

180 一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可能性

181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否定说及其批评

182 混合之法律关系可能之理由

184 二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实例

184 1.电话利用关系

186 2.邮便利用关系

187 3.铁道与乘客关系

188 4.康健保险关系

188 5.学校与学生学徒之关系

189 三 混合之权利

190 1.渔业权及人渔权

193 2.鑛业权

194 3.公有水面埋立准许权、依国有未开地处分法受出卖或贷借上地之权利及部分林民收权

196 所有权、家宅权、人格权

198 公物支配权

199 第二节 基於公法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

200 一 依司法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

200 私法秩序监督者裁判所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

201 民法上实例

204 二 依行政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

204 为私法的秩序,以行政行为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

206 为行政上之目的,以行政行为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

208 三 形成私法关系之行政行为之裁判管辖

208 (一)主张行政行为之违法而求其取消或变更之诉

209 (二)主张行政行为无效之诉

211 (三)请求行政行为之失效之确认之诉

212 第三节 为私法的法律行为之要素之公法的行为

213 一 受理行为

213 法律行为要素之呈报之受理

214 (一)作为意思表示之呈报

215 (二)作为通知行为之呈报

220 (三)作为公法上义务之呈报

222 二 认可行为

222 认可之性质与许可之差异

224 司法行为之认可与行政行为之认可

226 关於认可之法律问题(一)法律行为本体之瑕疵

228 (二)认可前法律行为之条件附之效力

229 (三)非认可不得处分之权利之扣押及拍卖

231 (四)认可之取消

233 三 公法上之代理

233 关於法律行为之公法上代理之性质及实例。司法行为之代理与行政行为之代理

233 依公法上之代理之私法的法律行为之公法的方面与私法的方面

236 四 公证行为

236 (一)公证行为之公的证据力

239 (二)公证行为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要件之场合

243 五 确认行为

244 确认行为之确定力

245 第四节 公法关系上私法规律之适用

247 一 公法上财产关系之私法规律之适用

248 (一)公法上财产关系之权利义务之移转性

249 依私法的法律行为之移转

252 概括之移转

252 附於事业之移转

253 (二)公法上之财产权之扣押

256 (三)连带债务、保证债务、保证金、选择债务公法上之适用

259 (四)担保物权公法上之适用

259 (五)代位清偿及时效公法上之适用

260 (六)依债务之不履行之迟延利息

261 (七)事务管理及不当得利之原则公法上之适用

263 (八)以物之占有为内容之公权之侵害与民法上之不法行为

265 二 一般公法关系上民法规定之准用

266 (一)法主体

270 (二)物

270 (三)法律行为

272 (四)期间及时效

272 第五节 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273 一 因义务之履行或权利之实现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273 (一)公法上债务之履行

275 (二)公法上取得物权之行使

277 二 因财产扣押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278 国家或公共团体扣押私法上之权利之场合

279 私人扣押公法上之权利之场合

283 三 因公物之公用废止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283 河川公用废止之例

284 公有水面埋立竣功认可之例

285 第六节 私法之公法化

287 一 所有权公法上之限制

290 (一)应适当行使所有权之公法上之义务

292 (二)直接为社会公共福利之土地收用

295 (三)所有权行使自由之限制

296 二 企业经营之公共化

296 私营业转化於公企业之倾向

298 其结果之公法要素

298 三 契约自由之公法上之限制

299 基於经济理由,契约自由之公法限制之实例

300 劳动契约之限制

303 劳动争议之调停

303 四 公法与私法之结合

306 劳动法及少年法上公法与私法结合之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