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
加入购物车免费试读
目录简介
《公法与私法》.pdf电子版,共计306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 第一章 公法与私法之区别
1 第一节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及其根据
1 一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
2 为明现实国法,有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
3 其例证
6 公法与私法之区别,为现实国法上之区别,同时亦为理论上之区别
7 二 公法与私法区别之否定说
7 HansKelsen说
12 其批评
15 Franz Weyr说
16 其批评
18 AdolfMerkl说
18 Austin说及Kr.abbe说
19 三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根据
20 公法与私法,乃经验的概念,非先验的理论之概念
21 其区别专存於国法
22 其区别於国法上必要之理由
24 第二节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
25 一 学说之概观
25 (一)主体说
28 (二)意思说
29 (三)利益说
32 (四)社会说
34 二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之多元性
34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不一
35 有由基本标准外之标准
35 三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基本标准
35 (一)私法亦为国家法
36 其与公法之区别,在公法为直接国家法,私法为直接其他之社会法——即第二次的国家法
38 主体说正当之理由
39 (二)直接国家法之公法
40 (三)法之制定者、法之规律之性质、法之规律之意思或利益之差异,不为区别公法与私法之标准
43 (四)所谓第三领域之社会法说
45 四 得准於私人地位之国家
45 对於基本标准之两个修正。其一,得准於私人地位之国家
46 (一)国家服从私法之理由
47 (二)国家於如何之场合服从私法之标准
48 第一,法律关系之性质
48 1.经济内容之关系
50 2.国家支配权之不发动
53 3.无以服从私法为不当之公益上之理由
55 第二,法律之规定
56 1.裁判管辖之规定
59 2.强制执行之规定
60 五 得准於国家之法主体
60 对於基本标准之修正。其二,得准於国家之法主体
60 (一)地方公共团体
64 (二)公共组织
68 (三)公之财团法人
68 (四)受有国家公权之私人
69 六 结论
69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定义
70 参考说(1)FritzFleiner
73 (二)Stier-Soml
74 (三)Hatschek
74 (四)Wal-ter Iellinek
76 (五)MaxLayre
79 第二章 公法与私法之共通性及特殊性
80 第一节 公法与私法之共通性
80 一 权利义务关系之共通性
80 以公法为权力服从关系之法之不当
82 公法关系亦为权利义务之关系
84 二 关於权利义务之种类之共通性
85 (一)公法上之物权
88 1.公法上之所有权
89 2.公物管理权
93 3.公法上之限制物权
95 4.公法上之担保物权
97 (二)公法上之债权
100 (三)参政权
101 三 关於法律原因之共通性
101 公法之法律原因
103 (一)状态或事件
103 1.年龄
104 2.出身、死亡、身份
104 3.住所
105 4.期间
105 5.时效
106 (二)意思行为
106 1.公之意思行为与私之意思行为
109 2.意思表示及法律行为
111 3.单独行为与契约
113 4.意思表示之附款
114 5.代理
115 四 关於人、物及事业之共通性
115 法律关系之四要素——人、利益、物、事业
116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117 (二)公物与私物
118 (三)公企业与私企业
121 第二节 公法与私法之特殊性
123 一公法上权利义务之相对性
124 公法关系,权利含有义务性,义务含有权利性
128 其结果1.抛弃之不能
130 2.移转之不能或限制
132 二 公法上国家行为之公定力
134 国家行为公定力之法律上之意义
136 公法上契约之国家行为之公定力
137 三 公法上国家公权之强制力
137 强制力之表现
138 (一)违反义务之场合之制裁
142 (二)不履行义务之场合之强制执行
146 四 公法上人民权利之保护
147 保护公权与私权之差异
151 1.得提起行政诉讼之场合
152 2.得提起诉愿之场合
153 3.两者俱不得提起之场合
155 五 制定法规上公法规定与私法规定之差异
155 (一)公法与私法之标的之差异
162 (二)公法与私法之效果之差异
162 1.公法对象之私的行动与私法对象之私的行为之差异
166 2.违反公法上之命令或禁止之法律行为之私法上之效力
173 3.公法上之请求权者与私法上之权利者之差异
174 4.公法上之支付义务者与私法上之债务者之差异
177 第三章 公法与私法之关联
180 第一节 混合之法律关系与混合之权利
180 一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可能性
181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否定说及其批评
182 混合之法律关系可能之理由
184 二 混合之法律关系之实例
184 1.电话利用关系
186 2.邮便利用关系
187 3.铁道与乘客关系
188 4.康健保险关系
188 5.学校与学生学徒之关系
189 三 混合之权利
190 1.渔业权及人渔权
193 2.鑛业权
194 3.公有水面埋立准许权、依国有未开地处分法受出卖或贷借上地之权利及部分林民收权
196 所有权、家宅权、人格权
198 公物支配权
199 第二节 基於公法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
200 一 依司法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
200 私法秩序监督者裁判所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
201 民法上实例
204 二 依行政行为之私法关系之形成
204 为私法的秩序,以行政行为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
206 为行政上之目的,以行政行为形成私法关系之场合
208 三 形成私法关系之行政行为之裁判管辖
208 (一)主张行政行为之违法而求其取消或变更之诉
209 (二)主张行政行为无效之诉
211 (三)请求行政行为之失效之确认之诉
212 第三节 为私法的法律行为之要素之公法的行为
213 一 受理行为
213 法律行为要素之呈报之受理
214 (一)作为意思表示之呈报
215 (二)作为通知行为之呈报
220 (三)作为公法上义务之呈报
222 二 认可行为
222 认可之性质与许可之差异
224 司法行为之认可与行政行为之认可
226 关於认可之法律问题(一)法律行为本体之瑕疵
228 (二)认可前法律行为之条件附之效力
229 (三)非认可不得处分之权利之扣押及拍卖
231 (四)认可之取消
233 三 公法上之代理
233 关於法律行为之公法上代理之性质及实例。司法行为之代理与行政行为之代理
233 依公法上之代理之私法的法律行为之公法的方面与私法的方面
236 四 公证行为
236 (一)公证行为之公的证据力
239 (二)公证行为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要件之场合
243 五 确认行为
244 确认行为之确定力
245 第四节 公法关系上私法规律之适用
247 一 公法上财产关系之私法规律之适用
248 (一)公法上财产关系之权利义务之移转性
249 依私法的法律行为之移转
252 概括之移转
252 附於事业之移转
253 (二)公法上之财产权之扣押
256 (三)连带债务、保证债务、保证金、选择债务公法上之适用
259 (四)担保物权公法上之适用
259 (五)代位清偿及时效公法上之适用
260 (六)依债务之不履行之迟延利息
261 (七)事务管理及不当得利之原则公法上之适用
263 (八)以物之占有为内容之公权之侵害与民法上之不法行为
265 二 一般公法关系上民法规定之准用
266 (一)法主体
270 (二)物
270 (三)法律行为
272 (四)期间及时效
272 第五节 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273 一 因义务之履行或权利之实现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273 (一)公法上债务之履行
275 (二)公法上取得物权之行使
277 二 因财产扣押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278 国家或公共团体扣押私法上之权利之场合
279 私人扣押公法上之权利之场合
283 三 因公物之公用废止之公法与私法之转换
283 河川公用废止之例
284 公有水面埋立竣功认可之例
285 第六节 私法之公法化
287 一 所有权公法上之限制
290 (一)应适当行使所有权之公法上之义务
292 (二)直接为社会公共福利之土地收用
295 (三)所有权行使自由之限制
296 二 企业经营之公共化
296 私营业转化於公企业之倾向
298 其结果之公法要素
298 三 契约自由之公法上之限制
299 基於经济理由,契约自由之公法限制之实例
300 劳动契约之限制
303 劳动争议之调停
303 四 公法与私法之结合
306 劳动法及少年法上公法与私法结合之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