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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方略 大东书局 建国方略

建国方略

作者:孙文著
年份:1928
版本:大东书局
总册数:2 册
总页数:639 页
文件大小:53.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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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册 ¥5.00
页数:262 页 · 大小:29.8 MB
《建国方略》.pdf电子版,共计262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 五权宪法 11 民权初步 101 实业计划 243 国际共同发展中国实业计划书 249 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 255 国民党之政纲 259 钱币革命
第2册 ¥5.00
页数:377 页 · 大小:23.8 MB
《建国方略》.pdf电子版,共计377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 第一章 以饮食为证 11 第二章 以用钱为证 21 第三章 以作文为证 27 第四章 以七事为证 38 第五章 知行总论 45 第六章 能知必能行 62 第七章 不知亦能行 68 第八章 有志竟成 92 甲 交通之开发 93 乙 商港之开辟 94 丙 铁路中心及终点并商港地设新式市街各具公用设备 94 丁水力之发展 94 戊 设冶铁制钢并造士敏土厂之大工厂以供上列各项之需 94 己 鑛业之发展 94 庚 农业之发展 94 辛 蒙古新疆之灌溉 94 壬 于中国北部及中部建造森林 94 癸 移民于东三省蒙古新疆青海西藏 96 第一计画 97 第一部 北方大港 105 第二部 西北铁路系统 107 插第一第二图 110 第三部 蒙古新疆之殖民 111 第四部 开濬运河以联络中国北部中部通渠及北方大港 112 第五部 开发直隶山西煤铁鑛源设立制铁链钢工厂 114 第二计画 114 第一部 东方大港 117 插第三第四图 123 第二部 整治扬子江 127 插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图 144 第三部 建设内河商埠 150 第四部 改良扬子江之现存水路及运河 155 第五部创建大士敏土厂 156 第三计画 156 第一部 改良广州为一世界港 159 插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图 168 第二部 改良广州水路系统 171 插第十四第十五图 179 第三部 建设中国西南铁路系统 插第十六图 184 第四部 建设沿海商埠及渔业港 195 插第十七图 194 第五部 创立造船厂 198 第四计画 198 第一部 中央铁路系统 208 第二部 东南铁路系统 213 第三部 东北铁路系统 222 第四部 扩张西北铁路系统 231 第五部 高原铁路系统 237 第六部 设机关车客货车制造厂 239 第五计画 240 第一部 粮食工业 244 第二部 衣服工业 246 第三部 居室工业 249 第四部 行动工业 250 第五部 印刷工业 252 第六计画 鑛业 253 第一部 铁鑛 253 第二部 煤鑛 254 第三部 油鑛 254 第四部 铜鑛 255 第五部 特种鑛之采取 255 第六部 鑛业机械之制造 256 第七部 冶鑛厂之设立 261 附录 261 关于广东至重庆与兰州支线之借款与建筑契约草案 267 驻京美国公使芮恩施君覆函译文 269 美国商务总长复函一通 270 意大利陆军大臣嘉域利亚将军复函 270 北京交通部顾问之铁路专门家碧格君投函 271 美国名士寓居罗马以世界中都计画著名之安得生君复函 289 卷一结会 289 第一章 临时集会之组织法 289 一节 会议之定义 289 二节 会议之规则 289 三节 会议之种类 290 四节 召集之通式 290 五节 开会之秩序 290 六节 主座之选举 291 七节 被指名者多人 291 八节 指名之附和 291 九节选举书记等 292 十节委员会 292 第二章 永久社会之成立法 292 十一节立会 294 十二节 章程及规则 294 十三节 职员 294 十四节 职员之选举 296 十五节 其他之选举 296 十六节 无人当选 296 十七节 大多数与较多数 296 十八节 团体之成立 297 第三章 议事之秩序并额数 297 十九节 循行之事 298 二十节 议事之公式秩序 299 二十一节 额数定义 299 二十二节 额数为开会前之必要 299 二十三节 开会后缺额之效力 300 二十四节 数额数之法 300 第四章 会员之权利义务 300 二十五节 会长之义务 301 二十六节 会长之权利 301 二十七节 会员之权利义务 302 二十八节 副会长并书记之权利义务 303 二十九节 全体之权限并缺席废置特别会等之规定 303 三十节 特务会议 304 卷二 动议 304 第五章 动议 304 三十一节 动议 304 三十二节 处事之手续 304 三十三节 动议之措词 305 三十四节 何时可发动议 305 三十五节 手续之演明式 306 三十六节 附和动议 306 三十七节 附和之形式 307 三十八节 极端之当避 307 第六章离奇之动议并地位之释义 307 三十九节 收回动议之公例 307 四十节 收回之演明式 308 四十一节 例外之事 308 四十二节 分开动议 308 四十三节 对等动议 309 四十四节 地位释义 309 四十五节 地位之讨得 309 第七章 讨论 309 四十六节 讨论之权利 309 四十七节 讨论之定义 310 四十八节 何时为讨论之秩序 310 四十九节 讨论法演明式 311 五十节 限制讨论之例 312 五十一节 演明式 313 五十二节 驳论言辞 313 五十三节竞争地位 315 五十四节 逊让地位 315 五十五节 讨论之友恭 315 五十六节一致许可 316 第八章 停止讨论之动议 316 五十七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用法 316 五十八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效力 317 五十九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讨论 317 六十节 停止讨论动议之演明式 317 六十一节 停止动议与本题动议之 317 六十二节 停止动议对于他动议之效力 318 六十三节 停止动议对于本题一部分之效力 318 六十四节 定时停止讨论 319 第九章 表决 319 六十五节 表决方式 319 六十六节 举手并起立 319 六十七节 采法宜定 319 六十八节 拍掌不宜用以表决 320 六十九节 两面俱呈 320 七十节 表决疑问 321 七十一节 同数 321 七十二节 主座之特权 321 七十三节 主座有表决之权利 321 七十四节 点名表决 322 七十五节 投票表决 322 七十六节 由少数或多于大多数以取决 322 第十章 表决之复议 322 七十七节 复议之定义 323 七十八节 复议动议之效力 323 七十九节 何时可发复议动议 323 八十节 何人可发复议动议 323 八十一节 折衷办法 324 八十二节 讨论复议 324 八十三节 得胜方面之释义 324 八十四节 复议之演明式 325 八十五节 不能复议之案 325 八十六节 复议动议宜慎用 325 八十七节 取销动议 326 八十八节 两动议之功效 327 卷三 修正案 327 第十一章 修正之性质与效力 327 八十九节 修正之性质 327 九十节 修正案须有关系 328 九十一节 修正案之效力 328 九十二节 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 329 九十三节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 330 九十四节 同时多过一箇之修正案 330 九十五节 先事声明 331 九十六节 接纳修正案 332 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方法 332 九十七节 修正之三法 332 九十八节 宣述修正案之方法 332 九十九节 加入方法 334 一 百节 加入案之否决效力 334 一百零一节 改变意思之必要 334 一百零二节 删除之法 334 一百零三节 删去修正案否决之效力 335 一百零四节 删去案呈决之方式 335 一百零五节 所弃之字可加入他处 335 一百零六节 不字 335 一百零七节 删去而加入之法 336 一百零八节 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决之效力 336 一百零九节 替代 337 第十三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337 一百一十节 款项及时间之空白 338 一百十一节 人名 339 一百十二节 不受修正之动议 339 一百十三节 复议案 339 一百十四节 修正之秩序 340 卷四 动议之顺序 340 第十四章 附属动议之顺序 340 一百十五节 顺序之定义 340 一百十六节 独立动议附属动议 340 一百十七节 七种附属动议及其顺序等级 341 一百十八节 议案顺序之演明式 343 一百十九节 七种附属动议之目的 344 一百二十节 定秩序之理由 344 第十五章 散会与搁置动议 344 一百二十一节散会动议 344 一百二十二节 独立之散会动议 344 一百二十三节 散会议之限制 345 一百二十四节 散会之效果 345 一百二十五节 有定时间 346 一百二十六节 搁置动议 346 一百二十七节 搁置议之效力 346 一百二十八节 抽出之动议 347 第十六章 延期动议 347 一百二十九节有定时之延期 347 一百三十节 其效力 348 一百三十一节 此议之限制 348 一百三十二节无期延期 348 一百三十三节 此议之效力 349 第十七章 付委动议 349 一百三十四节 付委 349 一百三十五节 付委议之效力 351 一百三十六节 带训令之付委议 351 一百三十七节 问题之一部分 351 一百三十八节 委选之事宜 352 一百三十九节 独立之付委议 352 第十八章 委员及其报告 352 一百四十节 委员之性质 352 一百四十一节 委员之权限 353 一百四十二节 报告 354 一百四十三节 报告之呈递 354 一百四十四节 要求报告 354 一百四十五节 少数之报告 355 一百四十六节 报告之演明式 355 一百四十七节 复付委 356 卷五权宜及秩序问题 356 第十九章 权宜问题 356 一百四十八节 权宜问题之性质 356 一百四十九节权宜问题之定义 357 一百五十节 效力 357 一百五十一节 演明式 358 第二十章 秩序问题 358 一百五十二节 秩序问题之定义 359 一百五十三节 主座之职务 359 一百五十四节 秩序问题之效力 359 一百五十五节 申诉 360 一百五十六节 申诉表决之同数票 360 一百五十七节 顺序 361 一百五十八节 秩序问题及申诉之演明式 367 结论 369 附录 369 章程并规则之模范 372 议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