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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2  第21册 丙午社 民法总则2第21册

民法总则 2 第21册

作者:周大烈,陈国祥编辑
年份:1913
版本:丙午社
册页:-
序号:7K9VL1F
页数:399 页
文件大小:56.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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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民法总则 2 第21册》.pdf电子版,共计399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 第三章 私权之得丧

1 一 得丧共通之原因

2 甲 法律行为

2 乙 时效

2 丙 法律其他之规定

3 子 无形财产

3 丑 家族权之得丧

3 寅 亲权之得丧

3 卯 后见权之得丧

3 二 取得之原因

3 甲 相绩

3 乙 占有

4 丙法律其他之规定

4 子 公用征收

5 丑 添附

6 寅 遗失物之拾得

6 卯 埋藏物之发见

8 三 丧失之原因

8 甲 死亡

9 乙 国籍丧失

12 第一节 法律行为

12 一定义

20 二 分类

21 甲单独行为契约

28 乙 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36 丙 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46 丁 为主之行为为从之行为

55 第一欵法律行为之要件

55 一 意思表示

58 甲 意思

58 子 心裹留保

62 丑 虚伪之意思表示

66 寅错误

66 乾 意思之欠缺

80 坤 理由之错误

80 天 单纯之错误

87 地 因于诈欺之错误

100 卯 强迫

100 乾 意思之欠缺

100 坤 自由之欠缺

108 乙 表示

111 子 隔地者间之意思表示

114 乾 表示主义

114 坤 发信主义

114 屯 受信主义

115 蒙 了知主义

127 子 定义

131 丑 分类

132 乾双务契约片务契约

141 坤 实定契约射幸契约

143 屯 诺成契约实成契约

147 蒙 有名契约无名契约

151 寅 成立要素

152 乾 申込

152 天 仅在于申込无效力

153 金 有承诺期间时

158 石 无承诺时间

162 地 申込者之死亡能力丧失

169 元 广告

169 金单独行为说

169 石 申込说

170 丝 申込诱起说

176 坤 承诺

176 天 隔地者间之契约

190 地 申込重複之场合

193 元 迟之承诺

197 黄 申込取消之场合

201 宇与申込异之承诺

204 宙 三人以上之契约

208 二 目的

209 甲 目的之一定者

210 乙 目的之可能

211 子 事实上之可能

212 丑 法律上之可能

224 乾 法令与意思表示之关系

225 坤 法令与惯习与意义之关系

232 第二欵 代理

232 一 代理之定义

237 第二项 代理之要件

237 甲 为本人为之事

237 乙 示之之事

240 三 代理之原因

240 甲 法定代理

240 子 依于法律之直接规定者

240 丑 于裁判所所选者

241 寅 由于法律上之方法私人所选者

241 乙 委任代理

241 子 因于单独行为无代理

242 丑 雇佣组合等包含委任

243 四 代理之权限

246 甲 原则

246 乙 复代理

246 子 委任代理

246 乾 本人之许诺

248 坤 不得巳之事由

249 丑 法定代理

251 寅 复代理之効力

253 丙 双方代理

253 五 代理之消灭

253 甲 消灭原因

254 子 本人之死亡

254 丑 代理人之死亡

255 寅 代理人之禁治产

255 卯 代理人之破产

256 辰 委任之终了

258 六 无权代理

258 甲 于本人有责任之场合

261 乙 因于追认而生效力之场合

261 子 契约

261 乾 因于追认有效

262 坤 追认之方法

262 屯 于追认前之相手方之地位

264 蒙 追认之效力

265 需 无追认之结果

267 丑 单独行为

301 第三欵 无效及取消

302 一 无效

303 二 取消

303 甲 取消权者

304 乙 取消之方法

305 丙 取消之效力

306 丁 取消权之消灭

306 子 追认

307 乾 得为追认者

307 坤 追认之方法

307 屯 追认之时期

309 蒙 追认之效力

309 需 追认之推定

312 丑 时效

314 第四欵 条件及期限附期间

314 一 条件

315 甲 定义

316 子 停止条件

316 丑 解除条件

318 乙 要件

318 子 可能

319 乾 事实上之可能

319 坤 法律上之可能

320 丑 随意

321 乾 寻常随意

321 坤纯粹随意

321 天 债务者之随意停止条件

322 地 债务者之随意解除条件

322 元 债权者之随意停止条件

323 黄 债权者之随意解除条件

323 丙 效力

323 子遡于既往否

325 丑 成否未定间之效力

329 寅 现在事实之场合

330 二 期间

330 甲 定义

333 子 始期终期

333 丑 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

337 乙 效力

337 丙 消灭

338 子 抛弃

340 丑 破产

342 寅 担保之毁灭减少

342 卯 不供约束之担保

343 附 期间

344 子时

344 丑日周月年

344 乾 原则

345 坤 初日

346 屯 末日

346 天 要末日之终了

346 地 无末日之休日

347 元 从半途起算之时

349 第二节 时效

349 第一欵 总则

349 一 时效之性质

349 甲 定义

350 乙 推定乎取得及消灭之方法乎

351 丙 时效之理由

353 丁 豫定期间之差

355 戊 时效之效力可遡于既往否乎

356 己 时效要当事者之援用否乎

357 二 时效之抛弃

357 甲 既得之时效得抛弃之

358 乙 未成之时效不得抛弃之

359 三 时效之中断

359 甲 中断之原因

359 子 请求

360 乾 裁判上之请求

361 坤 破产手续参加

362 屯 催告

363 丑 执行行为

363 乾差押

364 坤 假差押

364 屯 假处分

366 丑 承认

367 乙中断之效力

367 子 对于何人有效力乎

368 丑 中断之结果

369 四 时效之停止

370 甲 停止之性质

371 乙 停止之原因

372 子 在为无能力者之一般停止

374 丑 无能力者与法定代理人又与夫之间之停止

376 寅 关于相续财产之停止

377 卯 因于事变之停止

378 第二欵

378 一 条件

381 二 中断

382 第三欵 欵

382 一 起算点

384 二 普通时效

385 三 十年之时效

389 四 五年之时效

392 六 二年之时效

395 七 一年之时效

398 八 六个月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