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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2第21册
民法总则 2 第2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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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民法总则 2 第21册》.pdf电子版,共计399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 第三章 私权之得丧
1 一 得丧共通之原因
2 甲 法律行为
2 乙 时效
2 丙 法律其他之规定
3 子 无形财产
3 丑 家族权之得丧
3 寅 亲权之得丧
3 卯 后见权之得丧
3 二 取得之原因
3 甲 相绩
3 乙 占有
4 丙法律其他之规定
4 子 公用征收
5 丑 添附
6 寅 遗失物之拾得
6 卯 埋藏物之发见
8 三 丧失之原因
8 甲 死亡
9 乙 国籍丧失
12 第一节 法律行为
12 一定义
20 二 分类
21 甲单独行为契约
28 乙 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36 丙 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46 丁 为主之行为为从之行为
55 第一欵法律行为之要件
55 一 意思表示
58 甲 意思
58 子 心裹留保
62 丑 虚伪之意思表示
66 寅错误
66 乾 意思之欠缺
80 坤 理由之错误
80 天 单纯之错误
87 地 因于诈欺之错误
100 卯 强迫
100 乾 意思之欠缺
100 坤 自由之欠缺
108 乙 表示
111 子 隔地者间之意思表示
114 乾 表示主义
114 坤 发信主义
114 屯 受信主义
115 蒙 了知主义
127 子 定义
131 丑 分类
132 乾双务契约片务契约
141 坤 实定契约射幸契约
143 屯 诺成契约实成契约
147 蒙 有名契约无名契约
151 寅 成立要素
152 乾 申込
152 天 仅在于申込无效力
153 金 有承诺期间时
158 石 无承诺时间
162 地 申込者之死亡能力丧失
169 元 广告
169 金单独行为说
169 石 申込说
170 丝 申込诱起说
176 坤 承诺
176 天 隔地者间之契约
190 地 申込重複之场合
193 元 迟之承诺
197 黄 申込取消之场合
201 宇与申込异之承诺
204 宙 三人以上之契约
208 二 目的
209 甲 目的之一定者
210 乙 目的之可能
211 子 事实上之可能
212 丑 法律上之可能
224 乾 法令与意思表示之关系
225 坤 法令与惯习与意义之关系
232 第二欵 代理
232 一 代理之定义
237 第二项 代理之要件
237 甲 为本人为之事
237 乙 示之之事
240 三 代理之原因
240 甲 法定代理
240 子 依于法律之直接规定者
240 丑 于裁判所所选者
241 寅 由于法律上之方法私人所选者
241 乙 委任代理
241 子 因于单独行为无代理
242 丑 雇佣组合等包含委任
243 四 代理之权限
246 甲 原则
246 乙 复代理
246 子 委任代理
246 乾 本人之许诺
248 坤 不得巳之事由
249 丑 法定代理
251 寅 复代理之効力
253 丙 双方代理
253 五 代理之消灭
253 甲 消灭原因
254 子 本人之死亡
254 丑 代理人之死亡
255 寅 代理人之禁治产
255 卯 代理人之破产
256 辰 委任之终了
258 六 无权代理
258 甲 于本人有责任之场合
261 乙 因于追认而生效力之场合
261 子 契约
261 乾 因于追认有效
262 坤 追认之方法
262 屯 于追认前之相手方之地位
264 蒙 追认之效力
265 需 无追认之结果
267 丑 单独行为
301 第三欵 无效及取消
302 一 无效
303 二 取消
303 甲 取消权者
304 乙 取消之方法
305 丙 取消之效力
306 丁 取消权之消灭
306 子 追认
307 乾 得为追认者
307 坤 追认之方法
307 屯 追认之时期
309 蒙 追认之效力
309 需 追认之推定
312 丑 时效
314 第四欵 条件及期限附期间
314 一 条件
315 甲 定义
316 子 停止条件
316 丑 解除条件
318 乙 要件
318 子 可能
319 乾 事实上之可能
319 坤 法律上之可能
320 丑 随意
321 乾 寻常随意
321 坤纯粹随意
321 天 债务者之随意停止条件
322 地 债务者之随意解除条件
322 元 债权者之随意停止条件
323 黄 债权者之随意解除条件
323 丙 效力
323 子遡于既往否
325 丑 成否未定间之效力
329 寅 现在事实之场合
330 二 期间
330 甲 定义
333 子 始期终期
333 丑 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
337 乙 效力
337 丙 消灭
338 子 抛弃
340 丑 破产
342 寅 担保之毁灭减少
342 卯 不供约束之担保
343 附 期间
344 子时
344 丑日周月年
344 乾 原则
345 坤 初日
346 屯 末日
346 天 要末日之终了
346 地 无末日之休日
347 元 从半途起算之时
349 第二节 时效
349 第一欵 总则
349 一 时效之性质
349 甲 定义
350 乙 推定乎取得及消灭之方法乎
351 丙 时效之理由
353 丁 豫定期间之差
355 戊 时效之效力可遡于既往否乎
356 己 时效要当事者之援用否乎
357 二 时效之抛弃
357 甲 既得之时效得抛弃之
358 乙 未成之时效不得抛弃之
359 三 时效之中断
359 甲 中断之原因
359 子 请求
360 乾 裁判上之请求
361 坤 破产手续参加
362 屯 催告
363 丑 执行行为
363 乾差押
364 坤 假差押
364 屯 假处分
366 丑 承认
367 乙中断之效力
367 子 对于何人有效力乎
368 丑 中断之结果
369 四 时效之停止
370 甲 停止之性质
371 乙 停止之原因
372 子 在为无能力者之一般停止
374 丑 无能力者与法定代理人又与夫之间之停止
376 寅 关于相续财产之停止
377 卯 因于事变之停止
378 第二欵
378 一 条件
381 二 中断
382 第三欵 欵
382 一 起算点
384 二 普通时效
385 三 十年之时效
389 四 五年之时效
392 六 二年之时效
395 七 一年之时效
398 八 六个月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