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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专刊  第4辑 民智书局 立法专刊第4辑

立法专刊 第4辑

作者:立法院秘书处
年份:1913
版本:民智书局
册页:-
序号:B4W0TEA
页数:466 页
文件大小:42.6 MB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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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立法专刊 第4辑》.pdf电子版,共计466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 立法原则

1 本刊法规类别一览表

1 立法专刊索引

1 附录

1 立法专刊勘误表

1 法院组织法立法原则

4 亲属法继承法立法原则

17 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方案

18 邮政储金汇业总局组织原则

19 县长考试任用原则

20 附录 对於外国公司注册应依据相互原则以对方国允否我国同类公司在彼国注册者为先决条件案

23 土地法

23 法律案

58 海军服装条例

100 修正县组织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条文

101 修正区自治施行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条文

102 票据法施行法

102 修正乡镇自治施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条文

104 乡镇坊自治职员选举及罢免法

104 修正立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条文

108 陆军礼节条例

126 修正工商同业公会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条文

126 度量衡器具营业条例

127 民事诉讼法

175 国葬法

175 陆海空军惩罚法

180 救灾准备金法

181 电影检查法

182 团体协约法

186 监试法

186 襄试法

187 海商法施行法

188 船舶法

192 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

194 船舶登记法

201 修正陆军大学校组织法第六条条文

202 出版法

206 交通部航政局组织法

207 民法第四编 亲属

221 民法第五编 继承

230 工厂法施行条例

231 附 解释

231 中央研究院职员宣誓应如何办理解释文

233 军政部秘书等职宣誓是否应用军官誓词解释文

233 乡镇自治施行法第八十四条疑义解释文

233 乡镇监察委员是否不得被选为调解委员解释文

233 依照新商会法改组之商会商事公断处是否继续设立解释文

233 关於工商同业公会在县属繁盛区镇分设同业公会及其分事务所之设置解释文

234 市组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区长为无给职是否专指民选区长解释文

235 现行工会法不适用於本法第三条所列举之各种事业可否另定特种工会法解释文

239 国际邮政公约

239 条约案

239 第一篇 国际联邮

245 第二篇 普通章程

246 第三篇 关於邮件之规定

263 国际邮政公约最後议定书

266 第一篇 总则

266 国际邮政公约施行详细规则

268 第二篇 收寄邮件之办法

275 第三篇 挂号邮件回执

276 第四篇 代收货价邮件

279 第五篇 发寄及接收邮件

285 第六篇 互换邮件

292 第七篇 关於转运费及落栈费之规定

299 第八篇 各项规定

302 第九篇 国际邮政公署

307 国际邮政公约施行详细规则最後议定书

308 航空运寄信函邮件之规定

316 航空运寄信函邮件规定之最後议定书

316 国际邮政保险信函及箱匣协定

326 国际邮政保险信函及箱匣协定最後议定书

327 国际邮政保险信函及箱匣协定施行详细规则

333 国际邮政互换包裹协定

352 国际邮政互换包裹协定最後议定书

356 国际邮政互换包裹协定施行详细规则

375 航空运寄包裹之规定

380 国际邮政汇兑协定

389 国际邮政汇兑协定施行详细规则

397 修正国际法庭规约议定书

399 国际裁判常设法庭规约修正文

404 美国加入国际法庭规约议定书

407 收回威海卫租借地专约及协定

407 中英交收威海卫专约

410 协定

413 预算案

413 江苏省建设公债条例

416 修正民国十九年关税短期库券条例

421 附录 财政部原呈

421 民国十九年善後短期库券条例

427 北宁铁路机车设备短期公债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