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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解释法律文件汇编第7集
司法院解释法律文件汇编 第7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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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简介
《司法院解释法律文件汇编 第7集》.pdf电子版,共计86页,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 关于 刑事诉讼法
1 第一审法院院长临时指定推事办理检察官事务其所执行之职务自属违法确定部分应以非常上诉救济上诉部分更将原判撤消
9 (一)县长公安局长宪兵队长官虽有侦查犯罪职权与检察官相等并非谓检察官之其他职权上列人员亦有之至所称必要情形不问为事实上或法律上之必要皆包括之但应从严格解释(二)刑诉法第二二八条所称左列各员系包括县政府之警卫队队长而言检察官关于侦查犯罪自有直接指挥之权
17 共产党徒利用共产党势力掳人勒赎得由高等法院并案受理检察官得并案起诉
21 刑事上诉案件无论是否自诉均应由原法院以该案卷宗及证物送交该法院之检察官由该检察官送交上级法院之检察官
24 (一)向卫戍或警备地方之军事机关诬告者应成立诬告罪(二)检察官所为之不起诉处分书如经确定除发见新事实新证据得再行起诉外别无救济之法
40 (一)公诉条件告诉人无上诉之权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法院毋庸以职权向其送达判决(二)原告诉人请求检察官上诉除另有特别规定外其应否提起上诉检察官有酌量之权不受请求之拘束
62 被告不服羁押延长之裁定而抗告时抗告虽被驳回其因抗告所经之期间仍应算入延长期间之内至其抗告并无影响于诉讼之进行
76 刑诉法第三三七条第一款所谓个人法益即数人共有财产亦属之惟自诉人之自诉既经法院以裁定驳回无论适法与否检察官无抗告之权祗能于接受第二四三条第二项之通知后依第二三○条办理
83 检察官提起之诉只检察官有以撤回被害人如向法院为撤回之声请除亲告罪得认为撤回告诉外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若被害人于检察官及公诉之外别有自诉所谓撤回者系就自诉而言则当视自诉在公所之前或后分别办理
2 关于 刑法
2 毁损自己与他人之共有物亦成立刑法上毁损他人所有物罪不过对于犯罪之结果得依刑法第七十六条酌量科刑耳
4 报纸登载法官受贿不能以事后更正为理由而免刑事责任祗得视为刑法第七十六条之科刑标准
6 未成年人虽已因结婚而取得行为能力但不能视夫为妻之保佐人和诱此种已结婚之未成年妇女者除系和诱时应视其有无通奸或意图营利引诱奸淫等情事分别办理外若系略诱即系妨害自由应依刑法分则第二十五章论科
13 刑法第三○七条第一项之使妇女堕胎罪以有堕胎之故意者为限但若既知该妇怀胎是否有堕胎之简接故意应依刑法第二六条第二项认定之
19 最重主刑相同时应以最轻主刑之属罚金者为轻
26 无搜索之权者擅入他人住宅搜查被窃之物如未得允许应成立侵入住宅罪但应注意刑法第七六条耳
30 贩卖之料子如无吗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同类毒性物或化合物构成自不成立贩卖鸦片烟及其代用品之罪贩卖时如无以料子冒充鸦片或其他代用品之行为亦不成立诈欺罪
32 有期徒刑减至二月未满时仍称有期徒刑
33 经理人假用商店名义向商业银行或钱庄借款充其个人私用应成立诈欺罪
34 乘人惊惶之际诈称土匪前来相距不远迨人惊走之后乘机取去财物只成立窃盗罪
36 地保非刑法第一七二条之公务员除受有权人之委托外亦非该条之佐理人
47 收买制钱熔毁成铜变价营利法律无处罚明文其行为应不为罪
56 检察官蒞验尸体时当场评论或指摘尸伤均无强暴胁迫行为自不成罪至意图检察官执行一定职务或不执行一定职务而遍贴标语或组织昭雪团如所谓昭雪之方法及标语之内容系威胁检察官使不得自由处分即应胁迫应成立刑法第一四二条第三项之罪
60 对于为人所礼拜或许礼拜之寺庙虽无僧道住持不失为刑法上之坛庙寺观如不许礼拜或无人礼拜者虽有僧道住持亦非刑法上之坛庙寺观至捣毁行为若系对于前项之寺庙意图侮辱而为之固成立刑法第一六一条第一项之罪并应注意其方法结果已否成立毁损罪从一重处断若为后项之寺庙或无侮辱之意思则应注意是否成立毁损罪
68 (一)伤害人之方法是否足以致人于死或重伤应就具体事实之各种情形断之不能执惟一标准以为断(二)妾与妻不同其家长之尊亲属不能认为尊亲属
71 后犯之罪既经宣告缓刑且已确定如未撤销对于因民事关系停止审判之前罪若于民事关系解决后继续审理时只得独立宣告前罪之刑
16 关于 民事诉讼法
16 妾之关系不适用婚姻规定因解除关系而发生诉讼时应依被告之普通审判籍定之且不在初级管辖列举之内应属地方管辖
22 凡属民事无论因财产或非因财产而起诉者均须缴纳审判费用若违反此项规定自应驳回
18 关于 诉愿法
18 下级官吏对于该管上级官厅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有服从之义务不得援引诉愿法提起诉愿
50 公务员对于主管官厅处分如有不服而呈明上级官厅虽非法律所禁止但不适用诉愿法之规定
64 因官吏身分受行政处分者纯属行政范围非以人民身分因官署处分受损害者可比不得援引诉愿法提起诉愿
66 (一)受诉愿之官署如以批或令代决定书自属形式不备若人民已提起再诉愿则管辖官署仍应受理并令补作决定书(二)受理诉愿事件认为有调查之必要应自行或嘱托调查后再行决定不得以决定发还原官署更为审查(三)依诉愿法第八条驳回诉愿亦属诉愿决定之一种应依法作成决定书
80 官吏受上级官署处分不适用诉愿法在公务员服务及保障各法规未制定前他无依据之条文救济
8 关于 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及反革命案件暂行陪审法
8 (一)反革命案件遇有发回或发交更审时自应通知党部告以更审日期以便行使声请陪审之权如党部不声请陪审法院应依通常程序迳行判决(二)暂行反革命治罪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盗窃刺探收集秘密消息文书图画非专指属于政府方面者而言若密谋响应国民革命军之团体重要消息报告敌人者亦应构成该款之罪
14 关于 惩治盗匪暂行办法
14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之犯罪不以自身素系盗匪为前提要件但应注意有无该条例第一条第三款情形
28 关于 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
28 高等分院之审判职权与高等本院相同可受理回避县知事之声请
38 关于 覆判暂行条
38 正式法院判决之案件无论处刑轻重当事人均有上诉权不受覆判暂行条例之限制
37 关于 刑事诉讼
37 原告诉人就县法院所为之初级管辖案件声请再议时应由地方法院之首席检察官受理送卷程序准用上诉程序中之送卷办法
40 就县法院初级管辖不起诉之案件声请再议应由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受理
43 关于 陆海空军审判法
43 省公安队如编制训练与陆军同并备剿匪之用即含有地方警备队之性质其官长士兵犯罪应适用军事判决否则即属警察之一种仍由普通法院管辖
48 关于 陆海空军刑法
48 县政府之警卫队公安局之保安队及各警察区之民团系属警察性质不得视同陆海空军军人
45 关于 特种刑事案件及刑事诉讼法
45 (一)特种刑事案件已分别改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依通常程序受理第一审则撤回起诉须由检察官为之(二)刑诉法第三一八条应谕知不受理各款均无须被告到庭得迳予判决
49 关于 民法债
49 债权人请求因给付迟延而生之损害在金钱债权为利息非金钱债权而实际有损害足以计算者应依实际损害请求赔偿
52 关于 票据法
52 在票据施行法以前发行兴隆票本票支票性质相同之票据不能认为票据法上之票据关于时效又无特别规定自应适用民法总则及民法总则施行法
54 关于 监督慈善团体法
54 中国红十字会为慈善团体之一种所办各事虽有时不以国境为限但不得谓系国际法团在未定关于红十字会法规以前应依监督慈善团体法及其施行规则受主管官署监督在监督慈善团体法施行前者并应依施行规则第十三条办理
59 关于 监督寺庙条例
59 监督寺庙条例施行后未认寺庙登记条例当然废止则在该条例有效期内在市自仍以公安局为该管官署
72 关于 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72 暂行反革命治罪法第六条系以宣传为犯罪要件若仅购取共产党书籍收藏在家确无宣传行为尚不能构成该条之罪
73 关于 惩治土劣条例及处分逆产条例
73 惩治土劣条例公布在处分逆产条例之后于惩治土劣条例公布后处分逆产条例废止前土劣案件应适用惩治土劣条例如行政机关于此时期内仍依处分逆产条例对于土劣为没收财产之处分虽属违法尚非当然无效但以处分之性质言并非绝对不可变更
78 关于 禁烟法及刑法
78 (一)依禁烟法处罚者亦得适用缓刑之规定(二)徒刑与罚金既系并科如认为应宣告缓刑自得同时宣告
81 关于 禁烟法
81 禁烟法因持有器具而成罪者以专供吸食鸦片之器具为限其藏有制造金丹袋之机器者除已制造金丹袋并已实施或帮助贩卖持有或运输金丹应各就其犯行论罪外仅止藏有机器则无罪可科
84 关于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
84 (一)因伤害人而发生堕胎结果者应视其有无堕胎之直接或间接故意分别依堕胎或伤害之法条处断(二)堕胎以公共法益为重不发生自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