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际法 上册

国际法  上册 国际法上册

国际法 上册

作者:崔书琴著
年份:1943
版本:-
册页:-
序号:74VHAO2
页数:0 页
文件大小:83.2 MB
¥5.00

加入购物车免费试读

目录简介

《国际法 上册》.pdf电子版,以下为本文献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1 第一编 绪论

1 第一章 国际法的定义

3 第二章 国际法名词的由来

4 第三章 国际法的性质

4 第一节 理论上的观察

5 第二节 事实上的观察

6 第四章 国际法的根据

7 第五章 国际法的渊源

7 第一节 概说

7 第二节 国际惯例

8 第三节 国际公约

8 第四节 法律的一般原则

9 第五节 法庭的判例

9 第六节 学者的学说

11 第六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1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合谐性

11 第二节 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13 第七章 国际法的历史

13 第一节 国际法历史的分期

13 第二节 早期的发展

13 第一款 早期的基本观念

13 第二款 古代的国际关系

14 第三款 希腊的贡献

15 第四款 罗马的贡献

16 第三节 中期的发展

16 第一款 中期的基本观念

16 第二款 中期的贡献

16 第一项 罗马帝国与基督教会的影响

17 第二项 封建制度与领域主权观念的养成

17 第三项 十字军与武侠制度的影响

17 第四项 国际贸易与海上法的发展

18 第五项 罗马法研究的恢复

18 第六项 近代外交领事制度的萌芽

18 第七项 美洲大陆的发现

18 第八项 民族国家的逐渐兴起

19 第四节 近期的发展

19 第一款 近期的基本观念

19 第二款 威斯特发里亚和会与近代国家制度的诞生

19 第三款 国际法学的建立与发展

19 第一项 格老秀斯以前的国际法学家

20 第二项 格老秀斯的身世与著作

20 第三项 格老秀斯以后的国际法学家

22 第四款 国际法原则的发育与试验

23 第五款 国际法的实际应用与编订

23 第一项 编订运动的缘起

24 第二项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的成绩

24 第三项 第二次海牙和平会的成绩

25 第四项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编订的发展

27 第二编 国际法人

27 第一章 完整的国际法人——国家

27 第一节 完整的与不完整的国际法人

27 第二节 国家的定义与应具的条件

28 第三节 新国家的承认

28 第一款 承认新国家的意义

29 第二款 新国家成立的情势

29 第三款 事实的承认与法律的承认

30 第四款 承认的方式

31 第五款 无条件的承认与附条件的承认

32 第六款 适时的承认与过早的承认

32 第七款 承认新国家的效果

33 第四节 新政府的承认

33 第一款 承认新政府的意义

33 第二款 新政府成立的情势

34 第三款 事实的承认与法律的承认

34 第四款 过早的承认与承认的拒绝

35 第五款 承认新政府的效果

36 第五节 国家的变更与消灭

36 第一款 国家的延续性

36 第二款 不影响国际法人地位的变更

37 第三款 影响国际法人地位的变更

37 第四款 国家的消灭

37 第六节 国家的继承

37 第一款 关于继承的两种学说

38 第二款 全部继承与部分继承

38 第三款 全部继承的客体

39 第四款 部分继承的客体

42 第二章 不完整的国际法人

42 第一节 概说

42 第二节 国家联合的分子

43 第一款 联邦与邦联的分子

44 第二款 政合国与君合国的分子

45 第三款 不列颠国协的分子——英国与各自治领

46 第三节 非完全主权国

46 第一款 被保护国

47 第二款 属国

48 第三款 A级委讬统治地

49 第四款 永久中立国

50 第四节 暂时的不完整国际法人

50 第一款 交战团体

51 第一项 交战团体应具的条件

51 第二项 承认交战团体的理由

52 第三项 承认交战团体的方式

52 第四项 承认交战团体的效果

53 第二款 叛乱团体

53 第一项 承认叛乱团体的性质

54 第二项 承认叛乱团体的效果

54 第五节 国际政治组织

54 第一款 国际联合会

55 第二款 国际行政协会

55 第六节 特殊的不完整国际法人——梵帝冈城国

56 第七节 公司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57 第八节 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59 第三编 平时法

59 第一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59 第一节 国家基本权利义务的性质

60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

62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义务

63 第二章 生存权

63 第一节 生存权的重要性

63 第二节 自保权

64 第三节 自卫权

64 第一款 自卫手段的定义

65 第二款 对于直接侵略的自卫

66 第三款 对于间接侵略的自卫

66 第四款 在外国境内自卫权的行使

67 第五款 在公海上自卫权的行使

68 第六款 行使自卫权正当与否的判断

68 第四节 财产权

69 第五节 保护国民权

71 第三章 独立权

71 第一节 独立权的意义

71 第二节 独立权的限制

72 第三节 不干涉与干涉

72 第四节 干涉的种类

73 第一款 合法的干涉

74 第一项 行使自卫权的干涉

74 第二项 根据条约权利的干涉

75 第三项 防止不法行为的干涉

75 第四项 保护侨民的干涉

76 第二款 人道主义的干涉

77 第三款 政治的干涉

77 第一项 内战的干涉

78 第二项 维持均势的干涉

78 第四款 单独的干涉与集体的干涉

79 第五节 孟禄主义

79 第一款 孟禄主义的由来与含义

80 第二款 孟禄主义的发展与前途

82 第四章 平等权

82 第一节 法律上的平等与政治上的不平等

82 第一款 法律上的平等

82 第二款 政治上的不平等

83 第二节 国家在国际会议与组织上的平等

84 第三节 国家在外国法庭上的管辖豁免权

84 第一款 国家的起诉权

85 第二款 国家的拒绝被诉权

86 第四节 国家行为效力的尊重

87 第五节 国家的尊严权

89 第五章 管辖权

89 第一节 管辖权的种类

89 第二节 领域管辖权

89 第一款 领域的范围

90 第二款 取得领域的方法

90 第一项 完全的取得

90 第一目 原始的取的

90 一 先占

92 二 添附

93 第二目 转承的取得

93 一 转移

94 二 征服

95 三 时效

95 第二项 不完全的取得

96 第一目 租借

96 第二目 势力范围的划分

96 第三目 保护与主属关系的成立

97 第四目 委托统治地

97 第三款 丧失领域的方法

98 第三节 领土管辖权

98 第四节 领水管辖权

98 第一款 领水包括的部分

99 第二款 领海

99 第一项 领海的范围

100 第二项 领海内的航行权

100 第三项 沿海贸易权与领海内的渔权

100 第四项 领海内的管辖权

101 第五项 管辖权的扩张

101 第三款 港口内的外国船舶管辖权

101 第一项 外国的公有船舶

102 第二项 外国的私有船舶

102 第四款 海湾与河口

103 第五款 海峡

105 第六款 通洋运河

105 第一项 苏彝士运河

106 第二项 巴拿马运河

107 第三项 其爾运河

107 第七款 湖泊与内海

108 第八款 河川

108 第一项 河川的种类

108 第二项 河川管辖权

109 第三项 河川航行权

110 第四项 河川使用权

111 第五节 公海管辖权

112 第一款 公海自由的发展与含义

112 第一项 公海自由的发展

113 第二项 公海自由的含义

114 第二款 公海上的船舶管辖权

114 第一项 公船的管辖权

114 第一目 公船的定义与种类

114 第二目 公船管辖的根据

114 第三目 军艦在公海上的权利

116 第二项 私船的管辖权

116 第一目 私船的国籍

116 第二目 私船管辖的根据

117 第三目 私船管辖的范围

118 第四目 航海安全与私船的碰撞和捞救

119 第三款 公海上的渔权

120 第四款 国际法上的海盗

120 第一项 国际法上海盗的定义与性质

122 第二项 国际法上海盗的逮捕与处罚

122 第五款 海底电线与公海上的无线电交通

122 第六节 空中管辖权

122 第一款 关于空中主权的学说

123 第二款 国际航空公约

124 第三款 国际无线电交通

125 第七节 国际法上的地役

125 第一款 国际法上地役的性质

126 第二款 国际法上地役的种类

126 第一项 积极的地役

126 第二项 消极的地役

126 第八节 对人管辖权

127 第一款 国籍的定义与作用

127 第一项 国籍的定义

128 第二项 国籍的作用

128 第二款 国籍法与国籍法公约

129 第三款 固有国籍

129 第一项 本生的国民

129 第二项 外生的国民

129 第一目 血统制

130 第二目 出生地制

130 第三目 混合制

130 第四款 取得的国籍

131 第一项 因婚姻而取得的国籍

131 第二项 因认知而取得的国籍

131 第三项 因收养而取得的国籍

132 第四项 归化

132 第一目 归化的主管机关

132 第二目 归化的条件

133 第三目 归化的效果

133 第五项 集体的归化

134 第六项 回复

134 第五款 丧失国籍的方法

134 第一项 婚姻

134 第二项 认知

134 第三项 收养

135 第四项 出籍

135 第五项 集体的出籍

135 第六项 归化的撤销

135 第七项 国籍的取消

136 第六款 无国籍与双重国籍

136 第一项 无国籍

136 第一目 无国籍的发生

136 第二目 无国籍人的地位

136 第三目 无国籍的消除与无国籍人的救济

138 第二项 双重国藉

138 第一目 双重国籍发生

138 第二目 双重国籍人地位

138 第三目 双重国籍的消除与双重国籍人的救济

139 第九节 对国民的管辖权

139 第一款 本国境内的国民

141 第二款 本国境外的国民

141 第一项 迁出放逐与召回

141 第二项 刑事管辖权

142 第十节 对外国人的管辖权

142 第一款 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142 第一项 外国人的接纳

143 第二项 外国人的待遇

143 第一目 根据国际法的待遇

144 第二目 根据条约的待遇

145 第三项 外国人的驱逐

145 第二款 本国境外的外国人

146 第十一节 引渡

146 第一款 引渡的定义与性质

147 第二款 可引渡的犯罪行为

147 第一项 双重犯罪原则

148 第二项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48 第一目 原则的由来

148 第二目 原则的含义

149 第三目 政治犯罪的决定标凖

149 第四目 军事犯不引渡

150 第三款 引渡的主体

150 第一项 请求国与受请求国

150 第二项 二个以上的请求国

151 第四款 引渡的客体

151 第五款 引渡的拒绝与延期

151 第一项 拒绝的正当理由

152 第二项 延期的正当理由

152 第六款 引渡的手续

152 第一项 请求的提出

152 第二项 请求的审核

153 第三项 引渡的执行

153 第四项 引渡费用的负担

153 第七款 受请求国应受的限制

154 第十二节 管辖权的豁免

154 第一款 治外法权——根据国际法的豁免

154 第一项 治外法权的理论根据

155 第二项 外国元首的豁免权

156 第三项 外国外交代表与领事官的豁免权

157 第四项 外国陆海空军的豁免权

157 第一目 陆军的豁免权

157 第二目 海军的豁免权

158 第三目 空军的豁免权

159 第二款 领事裁判权——根据条约的豁免

159 第一项 领事裁判制度的沿革

161 第二项 领事裁判制度的内容

162 第六章 外交权

162 第一节 概说

162 第一款 外交的定义

162 第二款 外交的机构

162 第二节 国家元首与外交部长

162 第一款 国家元首

163 第一项 国家元首的地位

163 第二项 国家元首的权力

163 第二款 外交部长

163 第一项 外交部长的地位

164 第二项 外交部长的权力

164 第三节 使馆制度与使节权

164 第一款 使馆制度的沿革

165 第二款 使节权

166 第四节 外交代表的种类与等级

166 第一款 外交代表的种类

166 第二款 常驻外交代表的等级

166 第一项 现制的由来

167 第二项 现制的内容

167 第三项 交换常驻外交代表的互惠原则

169 第五节 常驻外交代表的派迁与接受

169 第一款 常驻外交代表的派迁

169 第二款 常驻外交代表的接受

170 第六节 常驻外交代表的就任与辞任

170 第一款 外交代表赴任时应携的文书

171 第二款 外交代表的随从

171 第一项 公务随从

172 第二项 非公务随从

172 第三款 外交代表就任的程序

172 第一项 外交代表的入境与晋京

173 第二项 呈递就任国书日期的接治

173 第三项 呈递就任国书的仪节

174 第四款 使馆馆员的就任

174 第五款 外交代表的辞任

175 第七节 外交代表的职务

175 第一款 对本国政府的职务

176 第二款 对驻在国政府的职务

177 第三款 对第三国政府的职务

178 第八节 外交优例与豁免

178 第一款 概说

178 第二款 使馆的优例与豁免

178 第一项 使馆房舍的购置

179 第二项 使馆的不可侵犯

179 第三项 使馆租税与扣押的豁免

180 第四项 使馆的庇护权

180 第三款 常驻外交代表与随从的优例与豁免

180 第一项 优例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

181 第二项 常驻外交代表与使馆馆员的优例与豁免

181 第一目 不可侵犯权

181 第二目 刑事管轄的豁免

182 第三目 民事管轄的豁免

182 第四目 作证义务的豁免

183 第五目 关税与租税的豁免

184 第六目 通信与信教自由

184 第三项 外交代表通过第三国时的待遇

184 第一目 平时过境

185 第二目 战时过境

185 第四项 事务随从与工役随从的优例与豁免

186 第五项 非公务随从的优例与豁免

186 第六项 优例与豁免的抛弃

186 第四款 非常驻外交代表的优例与豁免

186 第一项 特派代表与典礼代表的优例与豁免

186 第二项 出席国际会议代表的优例与豁免

187 第三项 出席国联会议会员国代表的优例与豁免

187 第五款 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优例与豁免

187 第九节 外交礼仪

187 第一款 外交团

188 第二款 在先权的规则

188 第一项 外交代表间的在先权

188 第二项 外交代表与驻在国政府间的在先权

188 第三款 荣誉地位的次序

189 第四款 外交访问

189 第十节 外交使命的终止

189 第一款 外交代表任期的届满与使命的完成

189 第一项 任期届满

190 第二项 使命完成

190 第二款 外交代表的调任召回辞职与死亡

190 第一项 外交代表的调任或召回

190 第二项 外交代表的辞职

190 第三项 外交代表的死亡

191 第三款 使馆升格

191 第四款 派遗国或接受国的元首更迭政体变更与消灭

191 第一项 派遣国或接受国的元首更迭

191 第二项 派遣国或接受国的政体变更

191 第三项 派遣国或接受国的消灭

192 第五款 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停止邦交与开战

192 第一项 停止邦吏

192 第二项 开战

192 第六款 外交代表与接受国政府的不睦

192 第一项 外交代表的自动离境

192 第二项 接受国的请求召回

193 第三项 接受国的直接斥退

193 第十一节 领事制度的沿革

194 第十二节 领事的种类与等级

194 第一款 领事的种类

195 第二款 领事的等级

195 第十三节 领事的派遣与接受

196 第一款 设领的权利

196 第二款 派领与承认新政府的关系

196 第三款 领事的派遣

197 第四款 领事的接受

197 第十四节 领事的职务

198 第一款 增进商业与航海利益的职务

198 第二款 保护侨民的职务

199 第三款 执行本国法律的职务

199 第四款 对接受国应尽的职务

199 第十五节 领事的优例与豁免

200 第一款 领事馆的优例与豁免

200 第一项 领事馆及其财产的保护

200 第二项 领事馆财产租税与扣押的豁免

200 第三项 悬挂国旗与国徽的权利

200 第二款 专任领事的优例与豁免

200 第一项 刑事管辖权行使的限制

201 第二项 民事管辖权行使的限制

201 第三项 关税与租税的豁免

201 第四项 作证义务、兵役、与劳役的豁免

201 第五项 通信的自由

201 第三款 名誉领事的优例与豁免

202 第十六节 领事地位的终止

202 第一款 派遣国召回

202 第二款 领事证书的撤消

202 第三款 派遣国与接受国的消灭

203 第七章 缔约权

203 第一节 条约的定义

204 第二节 条约的各种名称

206 第三节 条约成立的要件

206 第一款 当事者的缔约能力

207 第二款 缔约代表的正式任命

207 第一项 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的政府

207 第二项 代表政府谈判签订条约的人员

209 第三款 当事者的自由同意

209 第一项 胁迫

209 第一目 对于当事者的胁迫

210 第二目 对于缔约代表的胁迫

210 第二项 诈欺

210 第三项 双方错误

210 第四款 可能及合法的目的

211 第四节 订立条约的程序

211 第一款 条约的谈判

212 第二款 条约的起草

212 第一项 条约的程式

213 第二项 条约的文字

213 第三款 条约的签字

213 第一项 签字与调印的意义

214 第二项 签字的日期与地点

214 第三项 约本与签字的次序

214 第四项 签字时保留的提出

215 第四款 条约的批准

215 第一项 批准的意义

215 第二项 批准的机关与程式

216 第三项 批准书的互换与保存

216 第四项 批准手续的免除

216 第五项 批准的拒绝

217 第六项 批准的搁置

217 第七项 批准时保留的提出

217 第五款 条约的登记

218 第六款 国联指导下成立公约的程序

218 第五节 第三国的加入

218 第一款 赞同与加入的区别

218 第二款 原签字国的同意

219 第三款 加入的程序

219 第四款 加入时保留的提出

219 第六节 条约的效力

219 第一款 对缔约国的效力

219 第一项 条约的尊严

220 第二项 条约生效的日期

220 第三项 条约的溯及效力

221 第四项 条约生效前签字国的义务

221 第五项 条约有效的期限

222 第六项 政府的变更与条约效力

222 第七项 领域的变更与条约效力

222 第二款 对第三国的效力

222 第一项 第三国与条约义务

223 第二项 后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223 第三项 不利于第三国的条约

223 第四项 有利于第三国的条约

224 第七节 条约的履行

224 第一款 条约的公布

224 第二款 条约的施行

224 第八节 条约的制裁

225 第一款 第三者的担保

225 第二款 缔约国互相保证

225 第三款 占据领土

226 第四款 财政担保

226 第五款 赔偿损失

226 第六款 废止条约

226 第七款 丧失互惠利益

227 第八款 违约行为的无效

227 第九节 条约的解释

227 第一款 条约的应用与解释

227 第二款 解释权的归属

228 第三款 解释时依据原则

228 第一项 一般适用的解释原则

229 第二项 关于抵触的解释原则

230 第四款 证据解释法

230 第一项 根据条约文字解释

230 第二项 根据订约目的的解释

230 第三项 根据条约的历史背景解释

231 第四项 根据须备材料解释

231 第五项 根据缔约国的行为解释

232 第六项 根据当时情势解释

232 第十节 条约的分类

232 第一款 依缔约国数目的分类

232 第二款 依负担义务方面的分类

232 第三款 依义务轻重差别的分类

233 第四款 依条约目的的分类

233 第五款 依约定事项性质的分类

233 第六款 依时间久暂的分类

233 第七款 依条约法律性质的分类

234 第十一节 条约的修改

234 第一款 修改条约的必要

234 第二款 修约条款的种类

235 第十二节 条约的停止与终止

235 第一款 停止与终正的区别

235 第二款 条约停止的原因

235 第一项 履行不可能

235 第二项 对方不履行

236 第三项 缔约国停止邦交

237 第四项 缔约国开战

237 第三款 条约终止的原因

237 第一项 届满

237 第二项 解除

239 第三项 条约的失效

240 第四项 情势变迁

241 第八章 国家的责任

241 第一节 国家责任问题的发生

241 第一款 国家义务与国家责任

241 第二款 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242 第三款 『用尽地方救济』的原则

242 第二节 国家的侵害行为

243 第一款 对外国国家的侵害

243 第二款 对外国国民的侵害

244 第三节 国家元首地方政府司法机关与官吏的侵害行为

244 第一款 国家元首的侵害行为

245 第二款 地方政府的侵害行为

245 第三款 司法机关的拒绝裁判

245 第四款 官吏的侵害行为

246 第四节 个人的侵害行为

246 第一款 对外国国家的侵害行为

246 第二款 对外国国民的侵害行为

248 第五节 叛乱者的侵害行为

248 第六节 国际请求与损害赔偿

248 第一款 国际请求的性质

248 第二款 国际请求的提出

250 第三款 卡尔服条款

250 第四款 损害赔偿的效果、性质、与计算方法